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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峰:综合性农民合作社何以可能?

发布日期:2019-02-14  作者:sf_ch  来源:  点击量:

综合性农民合作社何以可能?

赵晓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副教授

社员同质性是传统合作社研究的理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合作社的成员限定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无疑也是期望增强合作社社员的同质性程度,凝聚社员的共同利益。但是,社员异质性却是现阶段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基本现实,构成合作社研究所必须回应的基础理论问题。从学界的研究发现来看,异质性的社员结构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治理结构与管理机制产生了重要影响,是造成合作社制度表达与制度实践相背离的内在原因,也是引发 “大农吃小农”、“精英俘获”等去益贫化现象出现的关键原因

如果农民合作社沿着主要以专业农户为利益主体的发展思路,社员的同质化程度自然会随之提升,而这势必会造成兼业农户在合作组织中的位置被进一步地边缘化,无法享有充分的合作权利。然而,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是,虽然以专业化与规模化为发展诉求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在快速增长,但是分散、兼业的小农经营方式仍然广泛存在,传统型经营模式与现代型经营模式并存将是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农业发展的新常态。由此,合作社是否有能力回应异质性社员的发展诉求,在专业合作之外构建起一种新的合作制度框架,走出一条多元化的发展道路,就成为学界亟待回应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合作社社员的异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参与合作社发展的力量比较多元,既包括企业、民间机构等,又包括离地农民和兼业农户等,他们参与合作社发展的动机与主要依靠农业增收的专业农民具有较大的实践差异。二是 从事农业生产的社员家庭耕种土地的数量有较大的差异,对农业收入的依赖程度不同,需要的服务也有一定的差异。整体来看,从事农产品规模生产的专业农户在合作社中的数量相对有限,而从事小规模生产的纯农户及兼业农户的数量在合作社中仍然占据着绝对优势,由此导致不同社员家庭需要的生产生活服务也有较大的差异。三是从事农业生产的社员家庭种植农作物的种类不同,且 “一家多种”的现象很普遍,农户生产的专业化程度不高,需要多样化的社会服务。

因此, 异质性的社员结构为综合性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而在当前的中国农村,几乎没有一个合作社只提供单一的服务,很多合作社都在不同程度上涉足了农业技术培训、农机耕作、日用品和农资统购统销、农产品统销、资金互助等经营业务领域,还有一些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有社区互助养老等社会服务。这些合作社能够同时满足“一家多种”的社员家庭的多样化需求,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提供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解决其生产中的购销难题、技术难题和信贷难题,增加社员的家庭经济收入。无论是身处哪个社会阶层的农民,只要加入合作社都能享受到多种服务。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应逐步区分出两种不同的合作社发展路径: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建立在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数量不断攀升的基础之上,并在发展的过程中尽快探索构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基本合作宗旨的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综合性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既可以通过组织不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进行再联合组建合作联社或动员专业合作社不断拓展经营领域发展新业务来实现,也可以直接组织分散的小农户发起成立新的合作组织并逐步发展起来。其中,前者是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后者是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补充和方向,都值得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生长机制及培育路径研究”( 批准号 :16BSH117) 资助

《中国农民合作社》201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