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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与小农经济的发展前景

发布日期:2019-02-14  作者:sf_ch  来源:  点击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与小农经济的发展前景 *

赵晓峰 赵祥云

内容提要:通过农地规模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损害小农户利益,压缩小农经济的发展空间。而通过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其直接服务小农户的有效实现形式,不仅可以发挥村集体的统筹作用,激发小农经济的生命力,维护小农户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破除束缚小农的外在约束性条件,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的发展轨道,使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成为可能。农民家庭经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符合当前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阶段的客观实际,是在充分尊重小农户根据资源禀赋和社会环境变化自由选择进城与返乡权利基础上,平衡城乡劳动力,维护中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并有序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可行选择。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社会化服务 小农户 小农经济 农业现代化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小农户指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所产生的分散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承包农户。根据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资料显示,全国共有3.1422 亿农业生产经营人员,2.0743 亿农业经营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为398 * * 。也就是说,全国小农户的数量依然超过2 亿,规模仍然很庞大。因此,如何把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的发展轨道,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亟待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马克思(2004 )提出,小农是“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恩格斯(1995:298 )则指出小农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 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通常既不大于他以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全家的限度”。小农“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允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应用科学,因而也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马克思,1995:677 )。由于“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因此,“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从中可以发现,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必将被资本主义的大生产方式所替代,构成马克思和恩格斯论述小农经济发展命运的核心论点,而由此形成的小农经济研究的马克思主义传统在中国农业现代化的研究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使人认为大农场排斥小农户是不可逆转的客观规律(张新光,2008 ),农业资本化替代小农经济势在必然(翟文华等,2014 )。

然而,小农经济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本身不存在优劣之分,在经济社会环境好时,就能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当经济社会环境不好时,其消极性就会得到体现(仲亚东,2008 )。经过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变革,当前中国的小农经济既具有传统、分散、小农户经营的基本特征,又带有“统分结合”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是一种典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农经济(杨华,2016 )。这种形态的小农经济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至少还应维持30 年”(贺雪峰,2010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前的小农经济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中国社会大规模非农就业的持续上升、人口自然增长率的持续下降及人们食物消费和农业生产结构的持续转型,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数将会显著下降,人地之间的矛盾关系会得到有效缓解,家庭经营将达到更适度的土地规模,从而带来农业劳动力人均劳动收入的不断提高(黄宗智,2008 )。由此,“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 * 。为此,政府应鼓励农民发展代表自己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小农场+ 合作社”的一体化体系(黄宗智,2015 )。

其实,马克思并不是孤立地看待小农必将消失的历史命运,而是附加了诸多的外在约束性条件。这些约束性条件包括“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对小农的盘剥,“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与此同时,农村家庭工业由于大工业的发展而被消灭,小农的土地逐渐贫瘠和地力枯竭;农产品价格下降,另一方面要求较大的投资和更多的物质生产条件,这些也促进了上述土地所有权的灭亡”(马克思,2004 )。那么当这些约束性条件发生松动时,小农经济是否能够显现出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呢?当前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实践是否有助于深化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小农经济理论的认识程度呢?

近些年来,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主体数量已经超过270 万家。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崛起,是增加了新的约束性条件,进一步压缩了小农户的生存空间,还是有助于破除外在约束性条件的限制,激活小农经济的活力,拓展小农户的发展空间呢?结合最近几年的农村调查经验,我们认为加强合作社和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能力 * * ,不 仅能够满足内部分工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为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其它以户为经营单位的新型主体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能够为广大的小农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破除外在约束性条件对小农经济的限制,构建传统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中国农业走出一条符合现实国情的现代化道路。

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起与小农经济发展空间的萎缩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其对小农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并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以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不完善,在发展中出现了精英俘获的现象,挤压了小农户的获利空间。

20077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生效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带动大量小农户成为社员。由于国家无法均等地对待所有的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只能根据治理目标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有限的资源有选择地分配给特定的对象(熊万胜,2009 )。受这种选择性再分配机制的影响,只有那些与政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有丰富的信息网络资源及政治资源的农民精英才有可能以合作社的名义拿到资源。最终,政府部门“借道下乡”的结果使合作社发展中出现了明显的精英俘获现象,政府部门与农民精英(骨干社员)得益较多,而多数小农户被边缘化,难以从国家扶持资金中获益(温铁军,2009 )。此外,由于大多数农民合作社都是由村庄精英, 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领办,这类群体相对于小农户来说具有资源禀赋优势,拥有农村中正式或非正式的权力或权威,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本 ,当外来工商企业与合作社合作时,农村精英群体为获取利益,倾向与外来资本联合,满足外来资本的需求和利益,这种情况最终也导致农民合作社中精英俘获现象的形成。精英俘获现象的出现本质上是因为农民合作社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不合理,小农户无股权,他们与合作社之间难以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赵晓峰等,2016 )。农村精英群体本身具有资源禀赋优势,利用合作社争取到的优惠条件及其他方面的便利,他们能够获得更多资源,并通过对资金与信息等稀缺性资源的占有获得利益,这直接挤压了小农户的获利空间。而小农户本身不具备资源禀赋优势,与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又相对松散,合作组织产生的利益很难完全惠及他们,这种情况导致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逐步加剧, 精英群体与小农户之间的区隔更加明显

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农地流转的速度,加剧了小规模经营主体的分化,压缩了小农户的发展空间。

2016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20161116 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座谈会上强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选择,要鼓励农民以土地、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服务规模和产业规模,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 在中央政府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背景下,中国农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 截至20166 月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6 亿亩,已经超过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 ,在一些沿海地区,这一比例已经达到1/2 * * 。事实上,农地流转自上世纪90 年代就已经开始。 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地被自发流转给在村的亲戚邻居等人耕种。但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需要规模流转农地,这一措施首先把小农户排挤出农业领域,在将农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小农或是到农业企业中打工,成为农业雇工,或是进入城市,进入非正规经济中,但由于城市的劳动力容量有限,多数小农并不能顺利地在城市立足。其次,自发形成的经营规模在15 - 40 亩左右的“中间阶层”被排挤出去(杨华,2012 ),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优惠力度很大的政策扶持,能够支付得起较高的土地租金,面对这种情况,多数中间阶层也被排挤出农业领域。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流转到农地后,由于这些外来资本例如农业企业,在农村缺乏社会关系网络,他们需要吸纳村庄精英,利用村庄精英的社会资本来降低与小农户打交道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需要村庄精英帮忙监督农业雇工。由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流转农地后,加速了小规模经营主体的分化,被排挤出农业领域又无法在城市立足的小农的生存境况相对恶化。

由此可见,虽然近年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猛,但也附带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首先,由于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不合理,在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精英俘获现象大量存在,农村精英脱离农民群体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结构体系中,村庄阶层分化进一步加剧。其次,小规模经营主体发生分化。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村庄以前,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人均一亩三分”的小农户和自发流转农地形成的经营面积在15 - 4 0 亩的中间阶层,这些农民尤其是中间阶层,凭借低廉的土地租金,依靠几十亩的经营规模,完全可以维持家庭生活,并在村庄中处于经济收入的中上层水平,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后造成小规模经营主体发生分化,中间阶层的农户数量快速下降,小农户被排挤出农业生产领域。被排挤出农业生产环节的小农,或者成为农业雇工,或者进入城市打工,生活境况相对变差。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地规模经营的实践,引发了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使农业的资本主义化生产和农民的无产化趋势得以加快,以致备受质疑(严海蓉等,2015 )。同时,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起的过程中,乡村权威和精英人物被吸纳进外来资本体系中,导致他们与村庄的利益联结日益弱化。缺乏了这些核心人物,村庄原有的价值规范和道德观念就没有了人格化符号的存在,村庄组织力量被消解,国家政策的对接和乡村秩序的维护缺少了内生力量,乡村治理呈现出无主体的虚化格局(赵祥云等,2016 )。

鉴于此,我们认为如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仅仅滞留在生产领域,或者说只重视培育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会恶化小规模经营主体的生存环境,压缩小农经济的发展空间,而且还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后果,影响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然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然会排斥、消灭小农经济吗?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政府非常重视培育从事农业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不断加强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推动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持续完善,为小农经济的存续拓展了新的空间。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与小农经济再造

在当前的中国农村,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他们的社会化服务能力得到加强,以服务规模化的方式引领着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一些新型主体在为小农户提供机械化服务、农业科技服务、合作金融服务和市场购销服务等方面成效显著,而这种社会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束缚小农经济发展的约束性条件,为小农经济再造和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可能性。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机械化服务与小农经济再造

随着我国农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增以及农业机械化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农机专业合作社不断涌现,为农机社会化服务以及农业规模化经营做出了巨大贡献。农机合作社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重要推进力量。截至2015 年底,我国农机合作社数量达到5.4 万个,比上年增加4400 多个,入社成员达到190 万人(户),作业服务总面积达到7.12 亿亩,约占全国农机化作业总面积的12% 左右,服务农户达到3887 万户 。安徽省郎溪县天禾种苗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坚持为社员提供代耕、代管、代收、代加工等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帮助村民代育秧、代耕田、代插秧、代机收、搞田管。这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可以运用政府政策支持,不断加强合作社制度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整合乡村社会资源为社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坚持“服务社员”宗旨,兼顾大股东和普通社员的利益,保障合作社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天禾种苗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还针对老人或是不方便耕种的农民,为他们提供施肥、打药、耕地等农业服务,使他们仅需简单照管农田,其他农活都可以由农机合作社解决。农机合作社通过农地入股、农地托管、联耕联种等方式,在不改变农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可以实现更大规模农地上的统一经营,获得规模效益,有效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并提升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集约化水平。同时,农机专业合作社也为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促进了农机装备水平的提高,加快了农业机械化进程(吴萍等,2011 )。因此,农机合作社的建立,可以使农民根据自家情况选择所需的农业服务,提升了老人农业和妇女农业的机械化水平,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并使大量小农户获得收益。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标准化和销售电商化服务与小农经济再造

眉县金桥果业专业合作社于20078 月注册成立,它集果品生产、贮藏销售、农资配送、技术服务为一体,生产的 眉香金果 牌猕猴桃获得“陕西名牌产品”。该合作社每年都根据客商指定要求,邀请科研院所的专家定期为社员及果农提供技术指导,改进生产方式,提高果品质量。金桥果业专业合作社本着“方便、经济、让利”的原则,在乡镇设立专门的物资供应部,并在果树种植重点村设立物资供应点,及时了解社员和果农所需的物资情况,统一汇总,联系生产厂家和批发商,由合作社出面统一购买,再低价销售给社员。这种技物配套服务既保证了农资质量,又降低了生产成本,维护了社员利益。2013 年,金桥果业专业合作社又开始从事猕猴桃电子商务工作,先后在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了旗舰店,利用微信平台建立微店进行营销,同时在北京、西安、嘉兴等地建立直营店,进行线上线下配合营销。眉县齐峰富硒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也积极开展网络销售,该合作社于2008 年成立,是集猕猴桃基地生产、收购贮藏、出口销售于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建立的齐峰・奇异果销售网店,每月在淘宝专卖店销售猕猴桃鲜果2000 多件,月销售收入20 多万元。由于果品优质,并有专业成熟的电商团队,合作社开展的猕猴桃网上销售活动异常火爆。2015 年的“双11 ”,齐峰・奇异果销售网店仅猕猴桃一项销售额就达到260 多万元,这直接提高了眉县猕猴桃的知名度,增加了农民收入。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金融服务与小农经济再造

由于农村经济“造血”功能不足,农村金融一直是我国金融市场的“短板”。自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以来,伴随着农民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合作社信用合作已经成为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主要形态(王曙光,2014 )。山西永济蒲韩种植专业合作联社就在信用合作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20129 月,该合作联社的资金互助业务开始投入运作,对社员实行阶梯式优惠利率:2 - 3 万元的社员贷款,月息为15 厘;1 - 2 万元的社员贷款,月息为13 厘;5000 元到1 万元的社员贷款,月息为8 厘;2000-5000 元的社员贷款,月息为5 厘;对2000 元以下的社员贷款免息,由联社进行补贴。合作社只对联合社社员开展放贷业务,同时贷款也无需任何担保和抵押,有效发挥了合作组织的益贫性功能。截止2014 年末,合作联社累计贷款3000 多笔,贷款余额3280 万元,却只发生过1 笔不良贷款,且为不可抗因素造成的。目前,合作联社的信贷业务已遍及当地40 多个自然村,为3000 多户社员提供合作金融服务,很好地满足了他们的金融需求,促进了地方产业的发展(赵晓峰,2017 )。从中可见,蒲韩种植专业合作联社开展的合作金融凭借其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丰富的传统资源持续快速发展,为社员在生产生活方面提供了及时方便的金融服务,推动着小农经济的现代化发展。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介入、村级组织统筹与小农经济再造

2013 8 月,江苏省射阳县开始试点推广联耕联种模式。联耕联种是在农户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由村组统一组织,破除田埂,以打桩等形式确定田间界址,将碎片化的农地集中起来,实施连片种植,再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专业的社会化服务,推进生产环节上联耕联种逐步走向联耕联营。据射阳县农委的统计,2015 年全县1/ 3多的水稻种植已经实行“联耕联种”,小麦“联耕联种”也已超过种植总面积的半数。联耕联种相对于农户分散经营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首先,农田经营的成本降低,投入减少。联耕联种的小麦耕种机械作业成本比原来减少了35/ 亩,种子成本减少47 元/亩,两项合计减少82/ 亩;其次,农田种植的产量提高,农户收益增加。育秧和插秧技术的推广解决了困扰稻茬麦生产的适期播种难题,稻麦两季产量能够提高250 斤;再次,农产品品质改善,价格提高。联耕联种后,因统一品种、机械化种植和专业农技人员的指导,农产品质量得到改善,提升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销售价格。据射阳县农委估算,这三种优势相加,联耕联种的稻麦周年综合收益每亩至少增加5 00 元。而这些成果与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服务分不开。海河富丰农业机械化专业合作社拥有11 台乘坐式水稻插秧机和25 台进式插秧机,在生产时节,可以帮助农户迅速完成插秧工作,并将水稻生产期提前一周。天医植保合作社,拥有6 台无人植保飞机,可以为农户提供植保服务,极大减少农业劳动强度。整体来看,联耕联种成功的关键在于村级组织一手联农户,一手抓服务,发挥了统筹的作用。这种“统”的作用体现在:第一,发动群众,统一思想。射阳县在推进中始终要求各村组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一块大田中如果有个别农户不愿参与,可以暂缓推进,不强求整体推进。第二,统一种植品种和耕种措施。品种统一意味着农业生产过程标准化的开始,还可以为农业生产环节统一的技术服务提供基础。第三,统一作业,协调服务。统一品种后,村级组织成为联系小农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第三方,在其中起到协调组织的作用(刘洋等,2016 )。因此,通过激活村集体的统筹作用,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能力,不仅使小农户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还可以有效推进农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标准化生产。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在社会化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优势,可以有序推进农业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破解民间高利贷对小农盘剥的难题,解除附加在小农身上的诸多外在约束条件,从而再造小农经济,为小农户的存续和发展创造新的机遇,使其积极性得到进一步发挥。

四、小农经济再造与农业现代化的中国道路

(一)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再造小农经济

有学者认为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后将形成规模经济效应、知识溢出效应和社会组织效应,同时农村的劳动力外流,集体组织功能弱化,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等现象也将得到改善(涂圣伟,2014 )。但在实践中,当前 中国农业也面临着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困境。研究发现小规模农户每亩农地的平均产值是2614 元,而大规模农户的亩产值仅有714 元,土地规模扩大后,劳动生产率虽然上去了,但土地的生产率却下降了(刘守英,2016 )。其实, 农业生产环节的低效特征是产业链固有规律,小农户能够接受主粮种植的低效益,外来资本却无法通过农业种植来获取理想的利润(陈靖,2013 )。因此,在农业生产中,小农经济凭借其自我监督和精耕细作的特性拥有其他经营方式难以达到的效率。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经营方式仍然需要通过合作和社会化服务来弥补其不足(陈锡文,2013 )。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为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构成的网络,其涵盖面广,包括物资供应、生产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以及农产品的包装、运输、加工、贮藏、销售等各个方面(孔祥智等,2012 )。而在面临政府农业服务失灵、资源配置无效、供求错位等问题的情况时,就需要培育多元化的农业服务供给主体,发挥市场的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其资源禀赋优势,如合作社等可以以较低的组织运作成本开展服务,实现规模经济,而合作组织的正常运作依赖于成员联合一致的集体行动,这种组织制度和组织文化非常有利于新品种和新技术的顺利推广(苑鹏,2011 ),有助于提升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降低农业劳动强度,进而方便老人农业和妇女农业的发展。因此,从根本上讲,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就是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推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为农地家庭经营提供方便,帮助解决单个农户无法应对的生产难题,解除外在约束性条件对小农经济的束缚,激发小农经济的活力和生命力。而更为重要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小农户需要提供相应的农业生产服务,可以维护村庄中占绝对比例优势的小农户的利益,使村庄各阶层成员共享农业发展的成果(赵晓峰等,2016 )。在这个过程中,中间阶层和农村精英的利益重心仍在农村,村庄治理环境得到改善,村庄秩序得到维护。同时,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合作伙伴,通过积极发挥县乡村基层组织的统筹作用,为农民家庭经营提供完善的社会化服务,既可以增强政府财政支农的效果,又可以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农业现代化的中国道路

通过推动农地规模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解决的是“谁来种地”的问题,而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优势,加强其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着力解决的是“如何种地”的问题。其中,前者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农业时 加速构造了中国社会的双二元结构。一般意义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因为将发展重点放在城市工商业和城市发展上,而忽略了农村社会的发展,进而产生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区隔。这种原发意义上的二元结构在我国表现得非常明显,城乡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鸿沟。而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第二种类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即在城市内部形成的二元对立结构。原发型城乡二元结构促使大量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农民涌向城市寻找出路与未来,但是,经济发展水平并不能使如此巨量的进城农民在城市得到完善的就业和生活保障,他们大多数都无法在城市体面立足,于是丢掉农地进城的农民就不得不生活在贫民窟里。这就在城市内部的贫民窟与城市居民区之间构成了新的二元结构。当国家的经济发展平稳的时候,贫民窟里的生活勉强能过下去,而一旦遭遇经济波动时贫民窟就极易成为 火药桶 (杨华,201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流转农地后,大多数小农被排挤出农业领域,进入城市,在无法立足的情况下,他们只能蜗居于出租屋或城中村中,城市内部的城乡二元结构形成,这成为社会秩序稳定的潜在隐患。

这种双二元结构事实上是在没有农民的农业现代化的条件下形成的,所以 从社会公平和秩序稳定的角度考虑, 需要建设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现代化,完善中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加速构建与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城乡一体化机制。而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为小农户提供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正是有效公平的制度安排。小农户利用家庭经营的精耕细作和监督成本低的优势在农业生产环节发挥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利用其资金、技术等优势为小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这种定位与分工既可以促进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发展,还可以维护小农户利益, 也是维持农村社会秩序良性运行和改善乡村治理环境的可靠途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既是农民家庭的生计模式结构,也是家庭农业劳动力的再生产结构,并在总体上构成了中国式“小农经济”社会结构的核心(贺雪峰,2015 )。在这种“农业 - 家庭”生产与再生产结构模式下,农村的青壮年剩余劳动力可以自由地外出务工,年老的父母在家种地。重要的是,这种小农经济结构使得亿万农民能够在宏观经济发展良好时期获取务工收入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在经济危机时期能够安全退守回到农村,有条不紊地开展家庭生活。这种兼业化的农业产业结构,可以确保农业劳动力处于充分就业状态并获得相对较高的农业收入,从而形成中国的现代小农经济模式(蒋南平等,2012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小农户充分提供所需的社会化服务破解了外在约束性条件的限制,使这种兼业化的现代小农经济模式具有更大优势。它一方面可以保障农民家庭获得务工和务农的双份收益,家庭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可以自由地外出务工,而依靠农业社会化服务,老人和妇女也可以轻松种地,并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另一方面还可以保障农民进城和返乡的权利,由于农业生产仍由小农户经营,这有效保障了土地不被强势群体剥夺,农民可以在国家经济发展态势良好时将农地留给老人种植,而当国家经济形势不好时或是因为自身原因难以继续留在城市时选择回到农村,继续务农。 “家庭承包经营再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江泽民,2006 )。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这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是与我国当前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从我国现阶段人多地少、农业劳动力就业不充分和农村老人退养靠农业等现实状况出发,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既可以解决小农户分散经营的不足,又可以保护种田农户的基本权益,是一项兼顾农民问题与农业问题的制度设计,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现代化,是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农业现代化的有效实现形式。

五、结论与讨论

在社会大发展的背景下,推进农业现代化是毋庸置疑的,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仅考虑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更要思考在当前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阶段下该“如何种地”的问题。通过规模流转农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可以解决当前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务农人员老龄化弱势化的问题,为农业生产培育新的经营主体,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农业生产,在提高务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的同时,多数小农户也被排挤出了农业,最终形成的是无农民的农业现代化,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情况加剧。而通过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可以挖掘小农户的发展潜力,推进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这个发展模式突破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小农经济命运的判断,在实践中破解了他们所说的外在环境约束条件,使得小农经济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小农经济的认识。

据世界银行调查发现,农业对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农民来说,并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全世界大约86% 的农村人口是以农业为生的,同时农业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保障的作用,也是促进增长、减少贫困的主要途径和保护环境的主要工具(世界银行报告,2008 )。从我国现阶段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及公共服务能力来看,城市的容量还很有限,难以吸收巨量的农民,难以保证所有被挤出农业领域的小农能够在城市立足。农民家庭经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维护了农民进城和返乡的自由选择权利,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不景气时期,小农可以退回农业,此时,农业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农村的“蓄水池”“稳定器”功能凸显,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

在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中,村集体“统”的功能也能够被激活。税费改革后村集体的组织能力大为削弱,农村许多公共服务难以落实。但家庭经营又迫切需要统筹,如果缺乏集体统筹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就会不断退化,小生产与大市场就难以进行有效对接,这直接影响到农民利益和农业发展。而村集体发挥“统”的功能,可以代表农户与社会化服务组织沟通谈判,进而使农民获得更加优惠可靠的农业服务,这个过程并不是 让村集体的“统”代替了小农户的“分”,而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同时发挥村集体和小农户的优势,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统分结合”。如此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没有改变家庭经营的性质,而是弥补了家庭经营的不足,使得规模经营与精细化管理有机结合,避免农田经营“规模小而无效,规模大而不精”的弊病 。这种通过发挥村集体“统”的功能,联合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由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金融、保险等服务,由小农户从事生产经营的农业发展模式,维护了普通农户的正当利益,符合中国现阶段的现实国情,是当前我们需要坚持的农业现代化的中国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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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赵晓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杨凌,712100

赵祥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杨凌,712100

* 本文研究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生长机制及培育路径研究”(批准号: 16BSH117 )资助。

* * 《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第一农经( http://news.1nongjing.com ), 2017-12-14

*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 本文讨论要加强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包括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就其本质属性来讲,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既可以是经营主体,也可以是服务主体,而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则主要是经营主体,即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很少或从不向其它主体提供农业服务。

《汪洋出席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座谈会并讲话》,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 2016-11-17

* * 《韩长赋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就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网( www.moa.gov.cn), 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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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成稿于2016年12月,发表于2018年第4期《农业经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