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MPA» 案例中心

“引咎辞职”实质上是一种道德自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16-11-11 浏览次数:

“引咎辞职”虽是一个政治学、公共行政管理学术语,但与道德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在目前我国的“引咎辞职”实践中,注重的是制度建设,而忽视其中的道德因素,这有失偏颇。其实,“引咎辞职”是制度安排与道德自律的统一;或者说,“引咎辞职”本身就内含着道德自律因素。

  在国外,《法国公务员总章程》、《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等均规定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但都没有与“引咎辞职”相关的条款;换句话说,在外国它至多只是一种不成文的惯例。“引咎辞职”是官员出于道德上的责任义务而作出的一种“自问”,是官员本人道德的自省、自律。这种主动问责的机制,是官员因自觉对其职责义务履行不力或自认对所发生的问题负有责任而自动请辞,以表内心的愧疚,自己惩罚自己,这完全是官员的自愿行为。“完全自愿”的特点告诉我们,“引咎辞职”不是外在压力的结果,而是官员内心道德自觉所致。所以,它不属于外在的制度责任的追究,而是制度责任内化为道德责任的反映。既然没有成文规定而又要引入“引咎辞职”这一形式,虽然可以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制定一系列规范,但忽视其中的道德自律这一动力因素,显然是偏颇的。政府官员特别是政务类官员由于其所处的特殊地位及对社会的影响力,他们应具备高于一般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政治道德。

  “引咎辞职”既反映社会对政府官员的政治道德诉求,又体现了政府官员的道德自律。一般来说,职业(政治)道德水平高的官员会主动承担责任而引咎辞去职务,而职业道德素质低的官员则需要外界的压力。“引咎辞职”从本质上讲是领导干部的自究、自律行为,对官员是一种软约束,它取决于官员的道德责任意识、道德自觉程度,往往具有不确定性。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行和官员道德素质的提高,有咎必辞、有责必究、有过必罚必将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个新惯例。要提高官员“引咎辞职”的自觉性,就必须着力提高官员道德责任心,培养其道德良心和羞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