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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大学生因受到处分状告母校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 2017-09-28 浏览次数:

案例主体

一例大学生因受到处分状告母校案

引言

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是国家高等教育管理职能的承担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学位管理条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管理。同时,高等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可以制定一些内部的规章制度,如《学生管理规定》等,依据这些规章制度对学校事务进行管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和环节,比如招生、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毕业证和学位证管理等。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对这种管理行为应当进行规范,并通过一定的救济机制予以救济,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使高等学校依法管理。近年来,在实践中不断发生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学生因对高等学校的管理行为不服而与高等学校发生纠纷的。规范高等学校管理学生的行为,建立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完善的救济机制是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促使高等学校依法对大学生进行管理的必要保障。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剖析我国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其救济机制的不足,以期探寻规范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及完善其救济机制的思路与对策。本文以某高校一名大学生因涉及一起打架斗殴事件受到学校处分而与学校发生纠纷案为例,来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规范性及大学生不服高等学校管理行为寻求救济的过程与结果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现行的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规范性及其救济机制进行思考,探寻其完善的对策建议。

 

摘要:高等学校作为国家高等教育管理职能的承担者,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是多方面的,包括招生管理、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管理、奖学金与助学金管理、毕业证与学位证管理等。高等学校基本对大学生的管理和大学生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是管理者,具有行政主体单位,大学生是被管理者,居于行政相对人的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应当规范高等学校管理学生的行为,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使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获得全面的救济,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本教学案例以大学生状告母校案为背景,阐述了一名大学生因受到学校的处分而与母校之间发生纠纷的起因、经过和寻求救济的过程及结果,引发对现行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规范性及救济机制的思考,以期为规范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和完善其救济机制探寻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高等学校;大学生;管理行为;救济

 

1.事件的起因

2010年,一位名叫张慧颖的20岁女孩,她和其就读高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某省教育厅对簿公堂。此外,她先后两次把自己曾经就读过的某高校告上法庭。这一切究竟是为什么呢?

2007年夏天,18岁的张慧颖参加高考,她以优异的成绩获得某高校的录取通知,在该年9月份进入该校化学系学习。现在本该读大三了,但她不但没有在学校读书,而且还在跟学校闹起了纠纷。之所以如此,还要从20081230日的早晨说起。

由于第二天早上前两节是公共课,是大课,学生多,去的晚就没有好座位,故张慧颖在前一天下午放学前用书在教室占了座位。第二天早上750多,在正式上课前,张慧颖来到教室准备上课,意外地发现自己的座位被人动过了,书掉了一地。当时,她的很多书都掉在地上了,有很多书脏了,她很不高兴了,因为她不喜欢别人没有经过她的允许动她的东西。

然后她就问周围的同学她的书去了哪儿?这时,班里一位名叫赵磊杰的男学生站了起来,声称是自己动了张慧颖占座位的书。

张慧颖当时比较生气,就把书摔在桌子上了,声音比较大,责问对方为什么要把她的书弄到地上?张慧颖刚说完,对方赵磊杰也生气了,随后他就拍着桌子站起来说:“你摔什么啊,我又不是故意的”。于是双方在教室吵起架来,互不相让,争吵越来越激烈,最后赵磊杰居然动了手。

事后,张慧颖说,赵磊杰抄起一把椅子就往她身上扔了,她特别惊讶,就说赵磊杰你干嘛,你还真打人?赵磊杰说他就打了,还能把他怎么着,飞起来就一脚,踹到张慧颖大腿根。张慧颖当时非常生气,简直是气疯了,她觉得从小到大父母都没有打过她一下,竟然让一个男生打了,而且当时那么多人。她觉得自己尊严都没有了,当时就特生气,就说了一句气话,说让赵磊杰等着,她要整死赵磊杰。

看到双方吵架十分激烈,而且动手打起架来,班干部和其他同学赶快上来劝解,并要求赵磊杰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向张慧颖道歉。随后,赵磊杰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向张慧颖道歉。但张慧颖认为赵磊杰道歉缺乏诚意,故赵磊杰虽然给张慧颖道了歉,但张慧颖却不肯接受。中午张慧颖回到宿舍后,给同在本市另一所高校读书的老乡李勇打了一个电话,说了这件事情的经过和情况。

张慧颖大学同宿舍的同学刘媛媛说,开始张慧颖跟她老乡李勇说她被人打了,然后李勇那边好像就说要过来打赵磊杰,张慧颖说马上学生要注册,如果李勇来就把她给害惨了,如果要打的话,立刻就出事了,说让李勇千万别过来。然后李勇那边就同意了,答应他不来了,后来这事就完了,张慧颖就把电话给挂了。

事情发生的当天下午,为了更好地解决张慧颖与赵磊杰之间的纠纷,该校化学系党支部书记刘XX特意把张慧颖叫到了自己的办公室。

张慧颖回忆,当时赵磊杰也在化学系书记的办公室里,书记叫她和赵磊杰两个人见见面。书记对张慧颖说,这件事情她也有不对的地方,不应该甩东西,不应该对赵磊杰发脾气,否则她和赵磊杰两个人不会吵起来,让张慧颖和赵磊杰都互相承认错误。书记又对张慧颖说,他把赵磊杰也批评了,然后告诉张慧颖说他让赵磊杰再跟她道个歉,这个事就算完了。当时,赵磊杰确实跟张慧颖道歉了,而且这次张慧颖觉得赵磊杰比较有诚意,态度很诚恳,就接受了赵磊杰的道歉。

2.学校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决定

事情到此应该结束了,然而当天晚上八点多钟,一场群体斗殴事件在校园内发生了,而双方领头的正是李勇和赵磊杰。原来,李勇认为自己的老乡张慧颖被赵磊杰欺负了,非常生气,决定要教训赵磊杰,随带了五、六人来到张慧颖所在的学校找赵磊杰。赵磊杰见状,马上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双方在校园内打起架来。

张慧颖说,晚上她在自己的宿舍,她们班的团支部书记突然闯进她来了,说李勇带着五、六个人,赵磊杰也带着五、六个人,在学校打群架,在外边闹出事了。当她一听到这个消息,脑袋一下就蒙了。

由于这场打架事件是由张慧颖和赵磊杰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所以事发第二天,学校要求张慧颖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按照张慧颖的说法,这份检查是她根据学校的要求写的,先后修改了六次,才勉强获得学校的认可,算通过了。

张慧颖说,她给学校写的这份检讨书每次交上去后,学校提出有两、三个地方不行,然后她就照着学校提出的意见修改,前前后后改了六次,一共是七次,最后一份是手写的。她把修改过的检讨书存在自己的磁盘里。如果把第一份和第六份比对一下,可以发现检讨书改动很大,而且改的全部是事实部分。

该校学生处处长高XX对这一事件这样说,整个事件是张慧颖的一个态度问题,老师跟她讲,让她一定要把这个事实说明白了,在这个事实的基础上她一定要认识到她到底犯什么错误了。

这是张慧颖的最后一份检查,其中写道,她在言语中早已流露出想要以牙还牙的意念,她的心中也抱定了复仇的想法,她的同伙李勇对此心神领会。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李勇当时确实没有明确表态,因为她十分了解李勇,只要她的意思到了,李勇就会明白她想要报复的心意,而且一定会替她出面。她自己才是这件事的元凶,罪魁祸首,是整个事件的策划者。

根据张慧颖在检查中交代的情况,2009117日,学校对张慧颖做出处分决定。决定内容为:张慧颖法纪观念淡薄,无视校规校纪,指使校外人员报复同班同学,给他人造成伤害,在同学中造成了极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一条第2款“策划他人打架,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张慧颖勒令退学处分。就这样,学校对张慧颖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

对此处分决定,该校学生处处长高XX认为,学校这个地方比较特殊,它是几千个人、上万个人在一起居住、学习,这是这么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对学校管理而言,特别难的一个事情是,如果有一些恶性的事情发生后,不及时遏制住,不及时把它解决好,就会出现很多后续问题,因此警示的作用特别重要,故出于警示的目的,对张慧颖作出上述处分决定。

3.寻求救济的历程和结果

张慧颖说,得知学校对自己做出勒令退学这么一个处分决定,当时觉得天塌了,自己好不容易考上了一个大学没有了,父母培养她也白培养了,还能有什么想法,一切都没有了。

对于学校给予自己这样一个严厉的处分决定,张慧颖声称她很是委屈。她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指使自己的老乡李勇进行报复,自己在检查中承认她是整个事件的策划者,完全是按照学校的意图和要求来写的,如果不那样写过不了关,学校不同意。谁是谁非,一切都已经无从查实。

对学校对她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张慧颖很不满意,她认为,这份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存在严重问题。她指出,从本案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学校在对她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决定时,存在三个主要问题:第一:事实认定是否准确。也就是说学校是否仅仅依据她在做检查时陈述的主观意识、内心活动来确定她是打架事件的策划者。而无论是打架参与者李勇还是她的一些同学提供的证人证言都反映出事先她并没有做过暗示,所以学校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说明她就是策划者;第二,行为后果是否严重?双方的证据反映这次打架事件并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学校是根据事件的主观影响做了判断,判断缺乏客观依据;第三,是否给了学生相应的改正机会?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可以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且真诚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酌情改为留校查看,而她也数次做了检查。在学校作出上述处分决定之后,张慧颖离开了学校。

对这个处分结果,张慧颖和家人怎么也想不通。随后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规定,张慧颖找到了省教育厅,在2009228日,向省教育厅提出了行政申诉,请求省教育厅撤销该校作出的《关于给予张慧颖勒令退学的决定》。

2009 318日,省教育厅对张慧颖的申诉作出了口头答复。答复写到,学校对张慧颖的处分决定处理有依据,程序没问题。

对省教育厅这个口头答复,张慧颖认为,答复说学校处理有依据,没有问题,但是具体怎么没有问题,省教育厅也没有给她们一个明确解释。张慧颖指出,这件事情省教育厅调查过了,学校有什么样的确凿证据能证明她确实指使策划这起打架事件,完全没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她对此答复极不满意,不能接受。

由于不服省教育厅对自己申诉的口头答复,张慧颖在2009415日,便向国家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教育部裁定撤销省教育厅这一口头答复,并责成学校重新客观公正地审查对于自己的处分决定。没过几天,也就是在2009421日,教育部对张慧颖的申诉申请作出了回应。教育部给张慧颖打电话说,她的这个行政复议申请必须要有省教育厅的书面答复,才能受理;如果没有省教育厅的书面答复,不能受理。

在这种情况下,张慧颖在2009426日,找到省教育厅,要求省教育厅对自己曾经提出的申诉给予书面答复。

对此,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付XX是这样解释的,对张慧颖提出的请求撤销学校作出的给予她勒令退学处分的申诉申请,省教育厅的有关处室也请了有关的法律专家和律师进行了研讨,法律专家和律师都认为口头答复的法律效力和书面答复的法律效力应该是同等的,故省教育厅对张慧颖的申诉作出了口头答复。

得到省教育厅这样一个答复后,在2009516日,张慧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省人民政府裁定省教育厅对自己的申诉给予书面答复。大约10个月后,也就是在2010321日,省人民政府对张慧颖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决定,指出省教育厅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并要求省教育厅在10日内,对张慧颖的申诉作出书面答复。接到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后,省教育厅在2010329日对张慧颖的行政申诉请求作出了书面答复,并下发书面文件——《关于张慧颖申诉的答复》。在省教育厅作出的《关于张慧颖申诉的答复》中写道:省教育厅认为学校对张慧颖的处分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得当,故维持学校对张慧颖的处理意见。

在寻求获得省教育厅的书面答复期间,张慧颖还在20101月和3月就学校对自己的处分决定,先后两次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学校对自己的处分决定。然而均被人民法院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属于高等学校内部的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的事项为由不予受理。

2010518日,也就是得到省教育厅的书面答复一个多月后,张慧颖再次向国家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教育部经过调查研究,在2010713日对张慧颖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张慧颖。教育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写到:撤销省教育厅在2010329日作出的《关于张慧颖申诉的答复》的处理决定书;责令省教育厅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30天内,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的要求,对张慧颖的事情重新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那么,有了这个决定书以后,张慧颖的事情是否就可以圆满解决呢?

2010113日,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教育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对张慧颖的申诉第二次作出书面答复。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付XX说,省教育厅经过认真的研究,还是按照国家教育部的要求,组成了一个调查组,最后对张慧颖的申诉给出了一个书面的答复,就是责成学校对张慧颖的申诉,重新调查并慎重处理。

张慧颖对省教育厅的第二次书面答复极为不满。她认为,省教育厅既然说它们已经调查了,学校的情况都了解过了,她想知道学校现在对她的处分决定到底是不是公正合法的,学校到底有没有相关的事实依据来确定她是打架事件的指使者、策划者这个罪,即学校对自己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到底是对的还是错的?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付XX认为,省教育厅难就难在这里,一方面教育厅对学校享有监督管理权,另一方面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作出的管理学生行为有进行变更的权力,省教育厅如果认为高等学校作出的管理学生的行为违法,只能撤销该行为,在撤销的同时责令高等学校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不能变更该行为。省教育厅可以纠正像张慧颖所说的如果学校处分学生的决定错误的话,但省教育厅没有这个权利,那么省教育厅尽管对事实也进行了调查,就没有必要对这个事情,对学校这个处分决定,就它是否公平、公正做出一个判断。

张慧颖认为,既然现在发生了这种情况,那就说明省教育厅的监督权根本就形同虚设一样,那要她申诉又有什么用呢?如果她不能向省教育厅申诉,又该向谁申诉呢?现在省教育厅说他们不可以帮她的忙,不可以撤销这个决定,不能维护她的权利,为什么当初又接受了她对学校处分的申诉?

接到省教育厅的书面答复后,学校对张慧颖被处分的申请进行了复核,并在20101120日提出了自己的复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决定依然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

对这一复核决定,该校学生处处长高XX认为,张慧颖自己说得很清楚,学校认为证据还是很确凿的,就是张慧颖在叫那个人来打人,指使人、策划人,就是叫指使人来打架。在决定这件事情的时候,学校考虑得很清楚,他们这个学校处理学生,程序上是很规范的,系里面、保卫处、包括学生处把第一手的材料最基本的客观事实了解清楚,了解清楚以后再由系里面把这个处理的最初步的一个意见报上来,报到学生处职能部门,然后学校要开这个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一下这项工作,这么处理合不合适?最后要将处分决定报到学校党委会去,由学校党委决定开除学生,还是勒令退学,这个事情他们严格按照有关程序。

接到学校的复核决定后,张慧颖不服,认为省教育厅和学校对自己的问题没有公正解决。随后不久,在2010123日,张慧颖当地XX基层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状,以自己所在的母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收到张慧颖的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张慧颖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20101222日,作出对张慧颖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两大类,第一类是法律列举的8种案件,包括(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第二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案件。而张慧颖起诉母校这期案件,既不属于第一类所列举的8种案件中的1种,也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案件,因此张慧颖起诉母校这一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即该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受理。

20101225日,张慧颖接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她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自己起诉母校的案件想不通。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自己起诉母校这起案件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8种案件中,其中1种是对行政处罚措施不服的。高等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是高等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的行政制裁,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因此,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定。《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里的“依法提起诉讼”,应当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可见,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行为,可以通过申诉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目前教育领域缺乏应有法律救济的情况下,将有关学校处分学生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在此意义上讲,法院也有权对该种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上述规定和立法精神,张慧颖因受到学校勒令退学处分而起诉母校这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直到20148月,张慧颖的事情还没有得到解决。接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后,张慧颖有多次找到学校,请求学校能客观、公正等处理这件事情,但均被学校拒绝。她多次找省教育厅申诉,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都是得到和前面一样的结果。

高等学校作为管理者,是国家高等教育管理职能的承担者,代表国家对在校大学生进行各个方面的管理,和大学生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这种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法律关系中,大学生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和弱势地位。为了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加强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规范、监督和控制,国家建立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几种不同的救济机制。其中,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机制,行政诉讼是行政系统外部的司法救济机制。就救济机制体系而言,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救济机制是比较完善的。但从实践中来看,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救济机制存在不足:第一,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机制,其公正性一直受到怀疑。第二,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机制,被认为是最有效、最权威的救济机制,但行政诉讼制度本身不完善,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无法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第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无法为对行政行为的救济提供有效合力。由此导致现行的救济机制无法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维护。通过此案例,我们应当认真反思我国现行的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规范问题和救济机制,来探寻其完善的对策和建议。

对于本案,需要思考的问题主要有下面几个:

1.本案中学校对张慧颖的责令退学这一处分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何规范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

3.此案暴露出对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的救济机制有哪些不足?

 

 

 

案例说明书

一例大学生因受到处分状告母校案

一、课前准备

为了提高案例教学的效果,在开展案例教学前,需要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制定案例讨论方案

2.把案例的背景材料、完整的案例材料发给学生,提出需要讨论的法律问题

3.学生搜集有关材料,对案例进行初步的分析,形成课堂讨论的思路和观点,并制作成本文或者PPT

4.对案例讨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同观点进行预判,并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

二、适用对象

此案例应用于公共管理本科生的、MPA硕士研究生的《宪法与行政法》课程教学。

三、教学目标

1.覆盖知识点

本案例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宪法与行政法》课程中涉及到的主要知识点有:

(1)公共行政的范围

(2)高等学校管理学生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共行政

(3)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4)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5)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7)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局限

2.能力训练点

本案例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宪法与行政法》课程中规划的能力训练点主要有:

(1)学会分析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性质,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救济机制,尤其是行政申诉、行政复议两种救济机制的处理结果以及行政诉讼救济的范围。

(2)通过分析学生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不服进行救济的过程,明确目前我国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救济机制及其相互关系,掌握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的结果以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基于案例中学生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不服寻求救济的过程和结果,通过讨论对整个案例进行深入解析与评判,培养学生运用宪法与行政法知识来分析问题的能力。

(4)学会在特定的案例中根据案例的特殊情况界定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各种救济机制的范围、结果以及相互之间协调的路径。

(5)提出对我国现行的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规范及其救济机制进行完善的对策建议。

3.改变点

本案例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宪法与行政法》课程中规划的法制理念有:

(1)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以保证行政行为不偏离法制的轨道。

(2)有救济机制的行政行为不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要使行政行为得到有效的控制,必须通过设计完善的制度来实现。

(3)行政救济机制体系需要配合,才能达到其预期目的。

本案例课堂计划可以根据学生的差异,尤其是对案例的阅读和课前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本课程中案例主要按照2学时进行设计。

A计划:学生事先预习到位,本科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以把小组讨论布置在课外进行。因为,这些学生实际工作经验比较少,因此案例讨论过程中需要教师引导的内容要相对多一些。

B计划:MPA学生,课前预习不一定完成得很好,或者学员之间预习差异较大。因为这些学生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故需要教师引导的内容相对少一下,可以把小组讨论放在课堂上进行。

四、教学内容与要点

本案例的教学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高等学校管理学生的行为如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现行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救济机制;高校在管理学生时,享有办学自主权,可以制定一些内部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学生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协调问题;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司法救济机制的完善措施;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案例分析的基本逻辑是:

首先对学校对张慧颖作出勒令退学这一处分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分析。可以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内容合法、形式和程序合法等,来分析学校对张慧颖作出勒令退学处分这一处分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特别是分析学校对张慧颖作出勒令退学这一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即这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确凿。通过分析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重点是张慧颖因占座位与赵磊杰发生冲突后到校园打架事件的发生这段事件内同学和老乡打电话联系的内容、同宿舍同学的证言、打架事件发生后她给学校写书面检查以及修改书面检查过程的事实。通过分析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理清这起事件的真实情况,以此分析学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决定所依据的张慧颖是打架事件的指使者、策划者这一事实是否确凿、充分。在此基础上判断学校对张慧颖作出的处分行为是否合法。

其次,分析学校作出对张慧颖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内容是否合法。梳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学校办学自主权等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原则和精神来分析学校制定的《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关于“策划他人打架,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是否合法。最后,结合案例的实际情况,分析学校在对张慧颖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决定时是否考虑到这起打架事件后果是否严重、学生是否有悔改表现等情节,说明学校是否应当对该名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最后,引导思考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规范性及其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对策建议。从张慧颖对学校的处分行为不服寻求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等途径的过程及结果情况归纳我国现行的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救济机制的不足,重点从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复议的结果、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方面展开讨论。最后,启发学生思考学校管理学生行为救济机制存在的相关问题及解决方案。

本案例分析关键在于把握规范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理清学校对张慧颖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这一管理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以及学生对此寻求救济结果。教学中的关键要点包括:

(1)高等学校作出处分学生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

(2)高等学校管理学生所依据的规范性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原则和精神

(3)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救济机制的协调

五、课堂安排

两种课堂案例教学计划安排具体如下:

 第一种计划

第二种计划

课前阅读相关资料和文献3小时

小组讨论1小时

可以考虑本科生的知识基础和对应用的理解要适当增加讨论后知识总结的时间

课堂安排:(90分钟)

案例回顾:10分钟

集体讨论:50分钟

知识梳理总结:20分钟

问答与机动:10分钟

课前阅读不少于0.5小时

考虑到MPA学生课前阅读和讨论的可行性,可以把小组讨论放在课堂中进行。

课堂安排:(90分钟)

案例回顾:10分钟

小组讨论:20分钟

具体讨论:50分钟

知识梳理:5分钟

问答与机动:5分钟

本案例的课堂讨论提问逻辑为:

1.为了调动学生们的积极性,可以先做一个简单的口头调查,即赞成还是不赞成学校对该张慧颖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决定?

2.学校对张慧颖作出勒令退学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确凿?

3.高等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制定的《XX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原则、精神?

4.行政申诉如何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进行救济?

5.行政复议如何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进行救济?

6.行政诉讼如何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进行救济?

7.张慧颖在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寻求救济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8.引导总结现行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救济机制的不足,提出可能的完善建议。

六、其他教学支持

本案例进行过程中需要运用多媒体设备,把案情、案例相关材料、案例讨论的要点与问题、案例讨论的结果等相关材料进行展示。还需要运用文献资料和网路查阅国家法律和法规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救济制度和规定以及学术界关于对高等学校管理学生行为救济机制的一些讨论和观点。因此,本案例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计算机、多媒体设备等技术手段、文献资料和网路资源等的支持。

另外,本案例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较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XX大学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