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党〔2017〕16号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2016-2017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人文党〔2017〕16号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2016-2017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引导,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校学发[2017]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凡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均应进行综合测评。
第三条 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综合素质,是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专业奖学金、推荐毕业生就业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在次学年开学后30天内完成,考核时间范围为上一年9月1日到本年度8月31日。休学学生、本学年内复学学生不参与当年综合测评。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全体辅导员、团工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为组员的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各专业年级成立6-10人的学生专业综合测评工作组,负责本专业年级学生综合测评工作。专业综合测评工作组由年级辅导员任组长,由本专业年级各班班长、团支书、班委会成员代表、班级民选非学生干部代表任组员。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主要班委及普通学生代表为组员的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三章 综合测评内容和成绩构成
第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以百分计,由德育成绩(满分10分)、智育成绩(含思政课综合评价、学分成绩和创新创业能力,满分82分)、文体成绩(满分8分)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 学生综合测评依据年级阶段分为如下情况:
大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成绩*10%+思政课综合评价*5%+学分成绩*75%+创新创业能力*2%+文体*8%
大二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成绩*10%+思政课综合评价*5%+学分成绩*73%+创新创业能力*4%+文体*8%
大三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成绩*10%+思政课综合评价*5%+学分成绩*71%+创新创业能力*6%+文体*8%
第四章 德育成绩(满分10分)
第十条 德育测评主要考核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行修养的综合表现情况,由基准分、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三部分组成,其中基准分为7分,原则上三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10分,不低于5分。
第十一条 基准分主要考核政治信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道德品质、集体责任、法纪观念等日常表现情况。由专业综合测评工作组组织,在认真做好班级和个人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各方面的现实表现,由全班同学对每位学生进行德育基准分互评,评价标准如下:
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自觉加强政治修养,政治上积极追求进步,主动参加校、院组织的政治活动(1分)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与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关心国家大事、明辨是非(1分)
3.顾全大局,关心集体,能正确处理个人、社会与集体的关系;严于律己,宽于待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1分);
4.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公共秩序 ,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习时间不从事非学习活动,文明考试、诚信考试(0.5分);
5.有较好的校园文明作风,珍惜公共财物和教学科研设备,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尊重他人劳动成果(0.5分);
6.有积极的人生态度,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理论社团等,学习勤奋刻苦,目的明确,奋发向上(0.5分);
7.注意提高个人品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公道正派;行为得体、举止文明,不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不文明行为(0.5分);
8.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清扫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贴乱画,保持学习、生活环境干净整洁(0.5分);
9.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归宿就寝,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不在宿舍饲养宠物、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私自拆装宿舍设施(0.5分);
10.能积极参加有益身心的文体娱乐活动,不观看、传播不健康书刊或音像制品(0.5分);
11.能积极参加校、院以及班级组织的党团组织生活等集体活动(0.5分)。
互评根据上述几项基本要求,逐人分项进行。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德育基准分互评表》中相应栏内直接打分即可。全班各项民主互评得分总分的平均值为该同学的德育互评分)。
德育互评分 = |
Σ同学评分 |
评分学生人数 |
第十二条 加分项目
1.思想进步,积极参加“党旗领航工程”等党组织各项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与培养(0.5分);
2.助人为乐,与学业困难学生结对帮扶、关心帮助其他方面存在困难学生,一学期加0.5分(需提交书面帮扶材料);
3.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表现,及时反映不良倾向或不良行为,一次加0.1分(需提交书面材料);
4.所在班级被评为校级优良学风示范班,班级成员每人加0.5分;获校级先进班集体,班级成员每人加0.4分;获校级优秀团支部,班级成员每人加0.3分;所在班级获评院级同类相似荣誉,班级成员每人加0.2分。
5.星级宿舍评比中所在宿舍被评为五星级文明宿舍,宿舍成员每人加0.5分;被评为院级文明宿舍,宿舍成员每人加0.3分;被评为校级创意宿舍不分名次,宿舍成员每人加0.2分;其他相似宿舍荣誉宿舍成员每人次加0.1分。
6.积极参加支教、农高会志愿者、马拉松志愿者、关爱老人、法制宣传等志愿服务,一次加0.1分,负责人加0.15分,此类加分累计不超过1分;
7.经学院认定的其它加分项。
第十三条 扣分项目
1.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背离社会道德的言行(1分);
2.受校纪处分者,视其受处分情况扣1.0—2.0分。警告扣0.5分,严重警告扣1分,记过扣1.5分,留校察看扣2分;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本年度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3.对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进行包庇的(0.5分);
4.受校级通报批评一次扣0.3分,通报警告一次扣0.2分;受院级通报批评一次扣0.2分,通报警告一次扣0.1分;
5.无视课堂、宿舍纪律,破坏课堂秩序,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每次扣0.2分;
6.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校后发〔2016〕447号)明令禁止的行为(0.2分);
7.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校、院举办的重大活动者每次扣0.2分,无故不参加班、团组织集体活动,每次扣0.1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05分;
8.缺乏诚信,如在奖助贷评定、综合测评等各种行为中违约或失信并造成不良后果(0.2分);
9.所在宿舍在星级文明宿舍评比中未达到三星级,宿舍成员每人扣0.5分;
10.无故夜不归宿者,每次扣0.3分(以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干部例检记录为准);
11.擅自离校不请假者每次扣0.3分,请假回来不销假者每次扣0.05分;
12.无故缺考1门次扣0.5分,考试作弊1门次扣1分;
13.无故旷课(含晚自习)每学时扣0.05分(以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干部查课记录为准),逾三次者给予院级通报批评;
14.由学院根据实际鉴定为需酌情减分的其他违规行为;
15.学年内以上同一行为可重复、累计扣分,扣分不封底。
第五章 智育成绩(满分82分)
智育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习状况,满分82分,包括思政课综合评价(满分5分)、学分成绩(71≤总分≤75)与创新创业能力(6≥总分≥2)三方面内容。
第十四条 思政课综合评价
重点考察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堂表现和学习成效,核算标准如下:
1.课堂表现满分2分,以任课教师依据考勤、作业、课堂提问等给出的平时成绩核算
课堂表现成绩=2*平时成绩均分%
2.学习成效满分3分,以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卷面成绩核算
学习成效成绩=3*卷面成绩均分%
第十五条 学分成绩
学分成绩是指专业培养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不包括全校公共选修课)成绩,以教务处提供的学积分成绩作为核算依据,计算公式:
学分成绩=学积分*β (大一、大二、大三学年β分别等于75%、73%、71%)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能力
大一、大二、大三学年创新创业能力额定数分别等于2、4、6分。创新创业能力成绩由基础分项(占额定数的40%)和加分项(占额定数的60%)两部分组成。测评标准中凡同一项目同时加分,只计高分,不重复加分。
1.创新创业能力基础分
获得基础分的条件为: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学年度完成应修学分,无补考科目。学年内重修门次小于等于两门次时,得50%基础分;重修门次大于两门次时,得20%基础分。
2.创新创业能力加分项
(1)本学年内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且成绩优秀者(550分及以上)加0.2分;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加0.3分;参加托福成绩达到90分以上、雅思成绩达到6.5以上、GRE成绩达到306分以上加0.5分(以成绩单为准);
(2)本学年内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二级证书者加0.2分,获得三级证书者加0.3分(以证书为准);
(3)在北大核心或CSSCI所发表的论文(有ISSN号或CN号),第一作者加1.5分,第二作者加0.8分(导师为第一作者)。凡公开发表或在各类国内外会议出版论文集(有ISBN号)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加0.5分,第二作者加0.3分(导师为第一作者);
(4)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非专业论文及诗歌、散文等文学艺术作品每篇加0.2分(同一作品不重复加分);
(5)在校报、校园网、校官方微信平台发表新闻稿每篇0.08分,视频新闻每篇0.08分;在院网主页、“西农人文”官方微信平台发表文章每篇0.05分,宣传板每块0.05分。此项总分不超过1分;
(6)在各级各类征集活动(如征文、征创意、献策、献词书画展、摄影展、雕塑展、图片展等)、英语竞赛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的梯度,国家级分别加0.6、0.4、0.3分;省级分别加0.4、0.3、0.2分;校级分别加0.3、0.2、0.1分;院级分别加0.2、0.1、0.05分;
(7)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或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每项加1分;
(8)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梯度分别加1、0.8、0.6、0.4分;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梯度分别加0.8、0.6、0.4、0.2分;在校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梯度分别加0.6、0.4、0.2、0.1分(以证书为准);
(9)本科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根据获批项目级别可获综合测评奖励加分(以结题证书为准)。奖励加分基础分按照表1的标准执行,每个项目组成员根据排序情况获得相应的奖励加分。实行负责人奖励基础分的100%、参与人奖励基础分的60%;
表1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奖励加分基础分标准
国家级 |
校重点 |
校一般 |
院级 |
1 |
0.6 |
0.4 |
0.2 |
(10)作为观众参加学院团工委科创部举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中期检查、国家级项目遴选、结题答辩、创新创业报告会、本科生论坛、校科创成果展、校本科生论坛成果展等创新创业活动以电子科创卡汇总活动出勤率形式加分(出勤率达到50%及以上记满分0.3分,出勤率未达到50%的成绩=0.3*出勤率);
(11)参加全国举办的“挑战杯”、“互联网+”等创新创业类竞赛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梯度分别加0.8、0.6、0.4、0.2分;省级竞赛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0.6、0.4、0.2、0.1分;校级竞赛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0.4、0.2、0.1、0.05分;院级竞赛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2、0.1、0.05分(以证书为准);其中实行负责人奖励基础分的100%、参与人奖励基础分的60%;
(12)参加各级各类青年志愿者活动,寒暑期社会实践,就业实习等,表现突出每人次加0.15分,社会实践标兵加0.2分(以荣誉证书为准);
(13)校级社会实践论文按一、二、三等奖的梯度分别加0.1、0.05、0.03分/篇;
(14)经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加分项。
第六章 文体成绩(满分8分)
文体主要考核学生的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情况、早操出勤情况及文体综合素质三部分内容。体质健康达标情况3分,早操出勤情况2分,文体综合素质3分(其中参加文体活动的态度1.2分,文体能力1.8分)。
第十七条 健康标准达标情况
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情况进行折算,依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梯度分别计3、2.4、1.8、1.5分;免修体育课或免体测者,按合格计入。
第十八条 早操出勤情况
由各专业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根据学生早操出勤率折算
早操成绩 = 2分*出勤率
因特殊原因免早操者,出勤率按90%算。
第十九条 文体综合素质
一、文体活动态度。主要考核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的积极性。由班级测评小组依据学生的具体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1. 代表学院参加学校组织的校运动会、越野赛、足球赛、排球赛、篮球赛等赛事未取得名次,参加训练未能参加比赛者(出勤率达到80%),每项活动加0.1分,队长或负责人加0.15分;
2.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体育比赛如新生运动会、越野赛、篮球赛、排球赛、足球赛、羽毛球赛、乒乓球赛、跳绳赛、拔河赛等未取得名次每项活动加0.05分,队长或负责人加0.1分;
3. 参加校、院文艺演出(包括主持人),或各种才艺比赛如舞蹈大赛、歌咏比赛、相声小品大赛、主持人大赛、形象大使大赛、书画展、手工艺品展等未取得名次,加0.1分;
4.为校、院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服务(包括礼仪,各种活动会场的布置,比赛中的计时、记分、值勤等),在校、院组织的各种比赛中担任裁判、参加校运动会的仪仗队、彩旗队、啦啦队、文体演出队等,加0.05分,此类加分累计不超过1分。
5.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知识技能竞赛如辩论赛、演讲赛、知识竞赛、网络大赛、建模大赛等未取得名次每项活动加0.1分,队长或负责人加0.15分;
二、文体能力。主要依据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的获奖情况进行考核。
1.参加国家级体育竞赛,第一名加0.8分;第二、三、四名加0.6分;五、六、七、八名加0.4分;
2.参加省级体育竞赛,第一名加0.6分;第二、三、四名加0.4分;五、六、七、八名加0.2分;
3.参加校级体育竞赛,第一名加0.4分;第二、三、四名加0.2分;五、六、七、八名加0.1分;
4.参加院体育竞赛,第一名加0.2,第二、三、四名为0.1分,五、六、七、八名加0.05分;
5.个人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文艺汇演,按照一(特)、二、三等奖、优秀奖的梯度分别加0.8、0.6、0.4、0.2分;
6.个人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文艺汇演,按照一(特)、二、三等奖、优秀奖的梯度分别加0.6、0.4、0.2、0.1分;
7.个人代表学院参加校级各类文艺活动,按照一(特)、二、三等奖、优秀奖的梯度分别加0.4、0.3、0.2、0.1分;
8.个人参加学院组织的文艺活动,按照一(特)、二、三等奖的梯度分别加0.3、0.2、0.1分;
9.个人或集体获国家级荣誉称号加0.8分,省部级荣誉称号加0.6分,荣获校十佳团员者加0.4分;校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者加0.3分,其他校级荣誉加0.2分。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不再加分。获院级荣誉称号加0.1分,大学生艺术团、社团联合会等部门内的个人荣誉按照院级荣誉予以加分。
10.受校通报表扬一次0.1分;受院通报表扬一次加0.05分,校艺术团、国旗班、社团联合会等内部通报表扬加0.05分,此项加分累计不超过0.5分,加分以通报表扬的文件为准。
第七章 综合测评纪律
第二十条 各专业综合测评工作组必须严格遵守本测评实施细则,按时保证完成各项测评任务。如有严重不负责的渎职行为而影响院测评工作进度的,依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综合测评工作组必须在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坚持以”公正、公平、客观、民主”原则,认真听取同学们的意见,发现错误及时纠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并及时向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二条 测评过程中所有加分和扣分须经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盖章后方可生效。在测评过程中,有循私舞弊、弄虚作假、扰乱测评秩序、妨碍测评正常进行等不良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参加本次综合测评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参加综合测评的学生必须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鉴定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由学院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从2016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