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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靖:城镇化背景下的“合村并居”

发布日期:2019-02-14  作者:  来源:  点击量:
城镇化背景下的“合村并居”
                        ——兼论“村社理性”原则的实践与效果
 
陈  靖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内容提要:“合村并居”是在城镇化背景下,由国家土地政策、新农村建设与社区发展三种政策力量共同塑造的社会改造项目,大多数地方政府乐于推动“合村并居”以实现村庄发展。“资本进村”推动的“合村并居”将带来村社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对乡村社会稳定和社区治理造成危害。而以“村社理性”为原则的“合村并居”能够使村社共同体的利益最大化地得以保持,使“合村并居”的发展成果在社区内实现最大化、发展的社会成本实现最小化,凸显“合村并居”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合村并居”  村社理性  城镇化  社区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了大规模以“合村并居”为核心的新农村建设热潮。其中,山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等地实施“合村并居”的力度较大,对如何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当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引发了较大的批评。郑风田、傅晋华(2007)认为,强制推进集中居住是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严重侵害,破坏了乡村的自然风景与文化传统;唐皇凤、冷笑非(2010)指出,村庄合并降低了中国乡村共同体公共生活的质量,给农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虽然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禁止强拆强建、强迫农民“上楼”,但各地的“合村并居”工程依然如火如荼。批评之余,研究者也应看到“合村并居”的积极意义。“合村并居”是在国家土地政策、新农村建设与社区发展三种政策力量耦合下的社会改造项目。“合村并居”的实施,能够有效节省宅基地,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也便于公共物品的提供,更能实现农村社区与城镇的协调发展。李昌平等(2011)指出,需要辩证看待“撤村并居”和“农民上楼”问题,“在一定区域内实施‘撤村并居’,以压缩整理宅基地、自留地和改造荒废地——‘非转农’获得补偿,这是农民(集体)和基层干部追求土地价值最大化的经济理性”。各地出现的称“撤村并居”“农民上楼”的项目和工程,在本文中统称为“合村并居”。事实上,“合村并居”的做法并不乏积极的案例。通过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推进农民的集中居住过程(赵海林,2009),当前也存在“合村并居”的良性模式,因此,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开展“合村并居”,而在于寻找“合村并居”的合理方式,即何种方式、何种程度的“合村并居”能够保障农民利益,维护村社秩序稳定。本文试图悬置此类争论,从具体案例中去探索如何在“合村并居”过程中减少消极后果,寻找能够对“合村并居”有建设意义的支持机制。本文以“村社理性”为分析概念,试图在当前旧村改造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强调将“村社理性”作为发展原则,以发挥“合村并居”的积极功能。
    “村社理性”是温铁军提出的概念。他认为,苏南工业化得以实现的根源在于以“村社理性”有效地内部化了村社组织在原始资本积累与工业发展中遭遇到的外部性问题(温铁军,2011),在资本极度稀缺的条件下,依托村社组织进行内部资源动员来实现原始资本积累,利用各种制度创新来内部化负外部性,降低与外部主体的交易成本(温铁军、董筱丹,2010)。当前各地纷纷实践的“合村并居”,实质上是村社组织寻求社区发展的一种尝试。由于缺乏发展的资源,村社组织借助“资本下乡”来推动农村社区改造等项目。工商业资本愿意“下乡”,与土地这一极具经营性的资源要素密切相关,由此造成了一些尖锐社会问题的发生,例如资本侵蚀农民利益、强制拆迁、农民利益受损等。但问题在于,城镇化与农村现代化同步的要求使得农村再难滞留在“欠发展”的状态,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城镇化都将成为带动村社发展的主要加量,以“合村并居”推进农民集中居住,也是城镇化的题中之义。讨论“村社理性”的现实意义在于,在快速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减小“合村并居”的社会成本,寻找到推动农村社区发展的良性机制。 
 
二、T镇两村“合村并居”的比较
 
    (一)村庄调查与比较
    本文的案例来源于2012年7月在皖北T镇的驻村调查。笔者所在的研究团队在黄村与吕村两个行政村开展了20多天的村庄调查,重点考察“资本进村”与村庄发展问题。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分组进行质性访谈,每3天进行一次集中讨论,形成方法论的共识和资料的共享。访谈对象包括乡镇与村社干部、普通村民以及外来大户等。
    本文试图对黄村与吕村进行比较研究。两者高度的相似性也使其可以被纳入比较框架。首先,两村交界并属于同一个自然、文化与经济系统,均是黄淮海平原的纯农业村,既无资源优势,也无区位优势,又无政策优势;其次,从社会结构上讲,两村均呈现血缘与地缘的重合,以“门子”为单位的血缘结构与以自然村为单位的地缘结构高度重合,这种重合的关系更加深了村社共同体的整合;再次,从发展水平来看,两村均属于后发展型村庄,劳动力大量外流导致农业粗放经营 ,村中仅有少数开展特色养殖和种植的农户。总体上说,两村在尚未开展“合村并居”时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在此相似性的基础上,本文主要比较两村自2008年以来“合村并居”的实践机制。
    (二)村社规划与“合村并居”
    “合村并居”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使农民集中居住节省宅基地。皖北黄淮海平原土地平坦,村庄呈现自然村内部聚居、自然村间分散的聚落形态,通过“合村并居”节省土地,既符合国家关于保护耕地的政策主张,也有利于地方政府推行“增减挂钩”的土地政策,更有利于村社组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黄村和吕村,村民有聚居的倾向,村社组织也较早开展了土地用途管制和宅基地规划,引导村民在中心村建房。2000年以来,村民因“打工经济”而兴起了建房潮,黄村和吕村较早规划了聚居区,此次的“合村并居”便是在原规划区内展开的。村社组织积极开展“合村并居”,既是为了出政绩,也是为了推动社区发展。在围绕“合村并居”开发土地的过程中,村社组织的功能凸显。首先,村社是拥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资本进村不可避免地需要与村社组织产生关系;其次,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村社组织能够担当资本与农户交易的中介,从而节省资本进入的成本;再次,村社组织的多重目标取向(政绩冲动、牟利取向、精英俘获等)促使其加入“资本进村”的过程中。 
    (三)两村的“合村并居”进程
    “合村并居”需要由村社组织来具体实施。中国的农村发展向来不是依靠个体理性的,村社的组织与动员是社区发展的核心动力。在城镇化的背景下,作为由地方政府推动的农村社区发展项目,“合村并居”更需要村社组织完成自上而下的任务。因此,项目的实施首先依赖于村社组织的行政能力。在治理权力弱化、治理资源匮乏的背景下,积极的行政能力来源于对村社组织的重构。
    1.走向“富人治村”的村社组织。从村社组织的结构来看,黄村与吕村同期完成的村委会选举产生了具有共同特征的“富人”村支书。T镇4个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都分布在黄村和吕村,黄村支书徐岩与吕村支书王荣都是本地有名的企业家和千万富翁。徐岩本人是安徽省党代会代表,他经营的面粉厂就设在黄村;吕村支书王荣则是省人大代表,经营好几家企业。两人资产都达到了上千万元,且两人也是私交好友。乡镇政府将富人视为理想的村干部,因为他们拥有较为丰富的财力资源和广泛的社会交往网络,有利于落实下达到村庄的各类行政性和治理性任务(欧阳静,2011),富人村干部可以依靠其雄厚的私人财富为村庄发展做出贡献,取得“带领村民致富”的效果。黄村与吕村所在的T镇普遍实现了“富人治村”,试图将富人吸纳进村社组织领导层来改善基层治理中资源缺乏的状况。
    2.“合村并居”的实践图景。吕村的“合村并居”源于书记王荣依靠私人关系争取到的土地征收机会。附近矿区因矿区塌陷而策划开发新的异地住宅区,涉及1000余亩地的房地产开发,吕村新任女书记王荣利用自己与乡镇政府和煤矿的关系,将选址地点拉到了吕村,由此使吕村进入了“资本进村”推动征地、搬迁以及旧村改造的进程中。2008年,吕村开始征地工作,共需征地1140亩,由国家征收并由矿区及地产公司出资开发。地产资本的谋利性质决定了所开发出来的住宅小区具有半商业的特征,部分房屋由塌陷区的农户与矿区工人购买,他们购房可以有部分补贴,也有部分房屋通过市场渠道销售。吕村村委会的考虑是,征地拆迁的机遇能够带来超额的土地增值收益,吕村可以分享部分土地增值收益来积累村庄发展所需的原始资本,借此形成发展的资金来源,通过“增减挂钩”、“整村推进”项目实现吕村旧村搬迁和新村规划。吕村的发展蓝图是,以征地为契机推动农村社区化、农民工人化和农业工业化,实施旧村改造、商业街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以及土地流转等整体性发展工程。对于吕村村社组织来说,住宅小区的建设不仅可以建立一个新型社区,又可以借机宣传成为一个典型工程、明星工程。为此,村社组织需要为吸引外来资本而开展征地工作,将规划区内的土地如数征收起来并交付地产开发公司。 
    而黄村的“合村并居”则呈现另一种景象。黄村的新农村建设也伴随着旧村改造进行,但完全避免了“资本进村”。黄村的土地开发和住宅小区建设完全依靠村社内部力量来完成,因此实现了低价格和低成本,维护了村民的利益。此处将黄村的做法称之为“新村建设”以区别于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黄村通过“合村并居”推动新村建设,开发农民住宅小区,其主要做法是:首先,通过压缩地价来控制建房成本。村社组织以集体利益的理由来征收土地,压低土地征收价格,被征地农户虽然觉得补偿太低,但为了全村百姓的利益,也不好多争。其次,通过整合国家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以及部分其他小型建设项目资金,村社组织负担了规划与建设新村公共设施的费用,例如“绿化”、“硬化”和“亮化”费用以及公共场所建设费用,提高了村庄福利。再次,村社组织严格把控房屋价格,并确保房屋建设质量。村社组织拥有对房屋的定价权和出售权,通过压低征地价格和压缩地产开发者的盈利空间来实现低价。最后且最重要的是,新村建设并非由外来资本进村实施商业化开发,而是由村社组织出面,动员并整合本村的民间资本介入地产开发过程,聘请本村建筑包工队及工人承担建设任务,从而使村社组织能够有效控制  住宅定价权。
    (四)两村的两种实践绩效
两个高度相似的村庄,其“合村并居”却呈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发展成效。调查中发现,吕村在项目实施后呈现明显的秩序失衡状态,村民之间矛盾较多,对“合村并居”建设怨声载道,外来地产资本开发的住宅小区的房价远远超出了村民的预期和承受能力。“合村并居”需征收农民土地,因为对征地补偿不满,村民多次到镇政府集体上访,村民上访的矛头也指向了村社组织,认为村干部在征地过程中乱作为,利用征地谋取个人利益和政绩。而黄村则呈现良好的治理秩序,村民对“合村并居”的认同程度较高且能从中受益,既未出现官民纠纷,也未出现村民的抗争,且新村建设进程较快,村社组织主导的新区建设与农民住宅小区开发具有“高质量、低价格”的特点,维护了村民的利益。住宅小区的房屋均价为600元/平方米,小区中的“绿化”、“硬化”和“亮化”工程均由村社组织出资。如此低房价使村民比较满意,在新村购房的村民比例也已达70%。相同的治理结构下,同样采取“合村并居”方式来实现社区发展,为何产生了不同的发展绩效?正是两者表面秩序的强烈反差,使笔者有兴趣深入分析两村在“资本进村”背景下的不同发展路径及村社组织的不同行为。
 
三、“合村并居”的实践过程
 
    吕村的“合村并居”中出现了村民权利受到侵害、村社组织行为失范、村庄矛盾纠纷频发等现象,这正是研究者所要批判的;而黄村的“合村并居”却产生了积极的效果。通过比较黄村与吕村“合村并居”的不同做法,本文试图探寻“合村并居”的积极模式。
    (一)项目实施方式:资本驱动还是村社主导
    从中心村建设情况来看,两村呈现出不同的发展驱动。吕村引进地产资本开发土地,商业小区建设完全由地产资本主导,村社组织需要完成征地任务,而征地上访和补偿费用分配不均等问题使村社组织在新农村建设问题上头疼不已。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带动了地价上涨,使得村社组织推动旧村改造的计划很难推行。村庄内很难寻找到合适的集中连片的宅基地,如果村民集中搬迁并重建居住区,势必要求国家给予搬迁补偿,这将对政府和村社组织带来巨大的财政难题。引进地产资本带来的地价上涨,使得村社发展被资本逻辑主导,村社组织在村庄发展中的地位被边缘化。
    而在黄村,村社组织主导的新村建设及房产开发实现了多方共赢。村社组织控制  房屋定价权和销售权,通过压低地价和压缩开发商盈利空间确保了房价的低水平;通过动员本村村民投资开发,将房产开发的收益留在了村庄;同时,新村建设工程  雇佣本村农民,使村民可以在地就业,不用外出打工。黄村的村社组织  通过整合村内资源,引导民间资本推动社区发展,形成了良性的村庄发展路径,在不依赖国家、排斥市场开发的夹缝中寻找到了社区内生发展的新路径,既有效推动了社区发展,也较好地保障了农民利益,照顾到了各方利益,使得社区发展不仅过程顺利、结果良好,而且没出现一例上访和纠纷。这种村社组织主导的社区发展模式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较好经验。
    (二)项目建设的资本来源:资本进村或村社整合
    当前,基层财政的硬约束限制了村庄发展的空间,村社组织需要在“资本进村”的背景下重启村庄发展的引擎,即使如新农村建设这样的国家宏观政策也难以推动村庄实现“整体性发展”,村社组织需要谋求新的资本结构。资本的整合状况依赖于村社组织的行政动能力。黄村与吕村同样经历了村庄治理权力的弱化,并同时走向了“富人治村”模式,希望利用富人的致富能力来带动村庄发展。不可否认,两位“富人”村支书利用自身的关系资源为村庄发展带来了机遇。但更为重要的,不应是富人村干部个体,而是村社组织如何承担发展的职责。在吕村通过引来地产资本进村开发并试图借机推进新村建设之时,黄村则通过动员民间资本来开展新村建设,两种路径的本质区分就在于资本来源及其构成。
在大多数地区,村社组织往往不像苏南地区那样具有较成熟的集体经济。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村社组织,例如T镇黄村与吕村,既无集体收入,也无财务自主权,所有的收入都依靠上级拨付并实行“村账镇管”,因此,资本积累是村庄发展的首要因素。吕村引进地产资本开发房地产,村庄发展被强势的地产资本所主导,资本结构单一。村社组织被排除在地产开发之外,无权干涉地产资本的运作过程,而由土地征收与开发引起的纠纷与矛盾,却都要由村社组织进行治理。黄村则通过构造资本的有机结构,实现了发展资本的有机整合。黄村村社组织借助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以专项资金为主,通过整合“招商引资”产生的外来资本或称民间资本,获得了村庄发展所需的资本,村社组织在排斥资本进村型的地产开发后,经由村社组织动员来整合村内资源,引导由民间资本启动的社区建设。两村通过不同的发展模式诠释了村社组织与资本结构的不同关系。如果以“合村并居”为契机的整村推进为比较内容,就可以看到两村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及效果。
    相比于吕村的“资本进村”,黄村摸索出了另一条可行途径,即组织村社成员将内部剩余资金转化为村庄发展所需的资本,由村社组织压缩资本盈利空间,并将盈利留在村庄中。“资本进村”以地为利。在当前“资本过剩”的背景下,以地为利就意味着与民争利。两村同时发生的新村建设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原因就在于村社组织能否发挥“保护性经纪”功能来避免村社资源的流出,能否通过采取理性行为来降低发展带来的制度成本,保护村社成员的利益。
    (三)项目成本的负担:成本转嫁或村社吸纳
    外来资本推动“合村并居”以土地开发为取向,这无疑会带来村庄利益关系的变化。以村庄发展为目标的“合村并居”使得村社内的利益关系得以重构,村民、资本与村社组织围绕“资本进村”开发土地而形成的利益结构,决定了社区的发展绩效与治理秩序。
    吕村的村庄改造自征地开始,征地在国家“异地安置”的政策下实施,住宅区开发由矿区与地产公司合资进行,这就使得村社组织既要服从国家权威指令,也要受资本驱使,也因此要负担“资本下乡”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土地开发产生的巨大增值收益使得利益关系溢出了村社范围。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远远达不到村民的要求,村民不满意开发商制定的补偿款和搬迁费标准,村民、外来资本与村社组织形成利益竞争关系。征地纠纷的本质,是外来地产资本通过开发土地赚取利润,而将项目成本转嫁给基层政府,外来资本并没有负担因征地和地产开发而产生的社会成本。村社组织引导“资本下乡”,并参与地产开发和征地过程之中,也成为利益分配主体,因而无法站在中立的位置来协调开发商与失地村民间的利益冲突,更无力应对村民上访问题。村社组织无法处理这些利益矛盾,只能将问题拱手转移,村民以集体上访的形式表达对利益分配的不满,也表达了对村社组织的不满。试图以征地带动村庄发展的模式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其原因是,土地增值收益凝聚的村庄关系呈现竞争性,村民与外来资本形成了对立的分配关系,村社组织引导“资本进村”,却无法调解双方的利益纷争。
    相比之下,黄村较早推行“村民自建”,吸引居民在规划区自建或购买房屋。按照村两委的规划,要在村级主干道两旁划定了约680亩的居住区,低成本地开发村民住宅小区,将村民迁入规划区后,再对村民原分散居住的占1384亩的居住点进行“空心村改造”。这一发展思路符合目前中国政府推广的“空心村治理”的政策导向,实施成功后,将腾出700亩耕地。黄村实施“先建设,再搬迁,后治理”的步骤,首先实施小区规划与建设,其次动员村民自建或购买房屋,搬出原自然村,搬迁结束后再进行“空心村”土地复垦,将旧村宅基地转化为耕地。由分散居住到集村并居,由于村社组织在其中严格把关,压低土地征购价格,并以低价格将小区住宅卖给购房者,中间并不收取差价,因此,这种以村社组织协调的征地在运作中并没有出现矛盾。自始自终,村社组织严格控制着土地利益的分配,吸引村民参与“合村并居”建设,并依靠村社组织的纠纷调解制度来消解“合村并居”过程中的利益之争,征地与房产开发所产生的社会成本都通过村社组织的治理得到了吸纳。 
    当前的村庄发展大多需要“资本进村”来构造发展的初始资本,这是地方政府和村庄在财政紧张与资本匮乏的硬结构性约束下的普遍举措。“资本进村”虽然能为乡土社会带来发展机遇,但也会产生较大的制度成本与较多的社会问题。这把“双刃剑”如何取得积极成效,取决于其重构的利益格局及村社组织能否在其中扮演“保护性经纪”的角色。“资本进村”的着眼点在土地,而土地经营权流转或征地都会带来地权结构的重构。制度收益与制度成本是制度变迁的硬币两面。吕村的地产开发与征地过程中,制度收益的享用者是地产公司及作为出资者的矿区,制度成本的负担者却是失地村民,村户从中获得的一次性补偿过低,他们的生计结构完全被打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失衡的根源在于权力不平等,村民缺乏与强势资本博弈的能力,征地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均转嫁给了村社组织和失地村民,村社纠纷由此产生,而村社组织却还需要承担解决村社纠纷的职责。“资本进村”给村社组织带来的压力是,外来资本往往不愿解决征地与新村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矛盾纠纷及利益分配不均问题,这些社会后果都由地方政府与村社组织来承担。这种状况不仅违背了发展的本意,更因矛盾与纠纷的爆发而产生治理危机,进而产生对发展的倒逼。例如,吕村的旧村改造至今仍很难推进,村民通过各种途径来表达对村社组织的积怨,限制了发展项目的实施。
 
四、村社理性:作为“合村并居”的指导原则
 
    在资本匮乏的背景下,具有公司化倾向的地方政府与村社组织只能采取“招商引资”方式来完成村庄发展任务,这就促成了“资本进村”的普遍发展模式。董筱丹等(2012)以“村社理性”概念来理解苏南社区工业化的发展模式。这种村社理性的发挥通过内部资源整合实现了全村收益最大化,推动了社区的“成功治理”,它依托社区集体的组织力量内部化地处理了发展的外部性。而当前“地方政府公司主义”与村庄发展路径依赖的双重作用仍要求延续以村社组织来推动“合村并居”,即使出现了村社组织弱化、社区资本匮乏、社区资源外流等不利因素,发展作为地方政府与村社组织中心工作的压力丝毫未减,这就使得当前村庄发展的动力仍主要是村社组织的积极行政。
    (一)构造公共性的发展
    黄村的新村建设通过整合国家项目资源与动员村社资源相结合的方式,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绩效,并能有效治理发展中的问题。这种具有“村社理性”的模式呈现出以村社为主导的发展,村社理性抵制了资本的过度攫取,消弭了发展造成的制度成本,村社组织成为“保护性经纪”。相比之下,吕村失控的资本主导式发展不仅因过度攫取村民利益而造成发展困顿,更激发了村庄内的矛盾纠纷。而黄村由整合资本而形成的村社主导式发展则以较小的制度成本“平滑”地推动了村社发展,并呈现良好的治理效果,这种具有“村社理性”的发展是值得提倡的。
    村社理性之于发展的意义,在于如何在缺乏资本与要素市场的情况下推动发展并如何降低制度成本。其关键点为:①村社组织如何动员与整合不同于“资本进村”所带来的工商业资本?②村社组织如何负担发展的制度成本。黄村与吕村的不同发展模式及后果,其本质区别在于“村社理性”在发展中功能的不同:黄村的村社组织通过积极行政发挥了保护性功能,在资本进村与分散农户之间承担了中介与担保的职责,因此实现了发展与治理的均衡;而吕村不仅无法主导强势的地产资本,反而被进村资本所支配,更兼因村社组织的派系斗争,使得资本过度攫取村民利益,发展的外部性表现为利益分配失衡,进而转化为治理危机。当前,在推动村庄发展的实践中更加需要发挥“村社理性”,在应对资本进村时则应关注如何保障公共利益,推动公共性的发展。“公共性的发展 ”首先意味着对社区成员的全覆盖、土地流转与新村建设的整村推进;其次是福利的公共性、新村开发的公平参与以及社区福利的公共供给。与黄村的情况不同,吕村在新村开发中出现了不同村民小组之间、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等和成本分担不平衡,由此导致了村社秩序失衡。并且,新建小区房屋只有部分村民有能力购买,土地补偿分配不均衡,因而加重了发展的社会成本。“村社理性”发挥功能需要吸纳全部村民参与到发展过程进来,使他们共同享有发展的成果,通过组织化路径来降低发展的制度成本。这种以“村社理性”为原则的发展才能以较低的社会代价来实现发展成果的共享。
    (二)强化村社共同体建设
    通过组织与动员,“村社理性”能够重构村社公共性,减轻与吸纳发展的成本。黄村的“合村并居”也需要开发土地,但在村庄建设中排斥了外来资本和外来购房者,村社组织主导了土地开发过程并压低了房价,从而有效保证了发展收益的村社化,普通村社成员也能享受到无差别的福利。如此一来,村社组织才能低价置换到宅基地,开发新村小区。吕村的发展则完全忽视了村民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参与,以追逐暴利的地产资本进入来挤压村民福利,地产开发的收益只为部分村民及乡村精英所享,因此,吕村的发展过程只能被称为无发展的村社变迁。资本主导的不可控、不可测的发展模式会瓦解村社共同体,村社组织陷入无作为或被“俘获”的境地,村社利益更无从谈起。黄村发展模式的启示是,强有力的村社组织的存在、组织与动员策略的使用以及重建共同体的取向,能够带来“资本进村”背景下的良性发展。通过动员村社成员参与发展项目,村社组织既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也可以扩大村民的参与程度,以增强村社共同体的凝聚力。当然,这一动员过程需要村社组织的积极行政。通过村社组织的动员,村内有积蓄的村民出资合股开发房地产,参与部分基础设施的建设。民间剩余资金的资本化需要得到动员和整合,村社组织不仅需要积极行政,更需要采取以重建共同体为取向的发展模式。
    (三)完善村社治理体制
    目前,“村社理性”得以发挥作用的最佳制度环境已不复存在,形成能够有助于实现良性发展的“村社理性”,首先需要重塑村社组织,其次需要重建发展的公共性,再次需要有效地降低发展成本。黄村的村社组织通过“富人治村”的实践而具有了积极行政的可能,这与吕村是相同的。与吕村不同的是:第一,黄村能够有效整合村社组织,塑造村社组织的凝聚力,而不是陷入派系斗争的漩涡;第二,黄村通过组织与动员的方式来实践公共性的发展原则。目前,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官动民不动”的悖论现象,大多数源于组织与动员的缺位。因此,村社组织必须积极行政来动员村社成员,并有效组织发展实践。
    在强有力的“资本下乡”浪潮中,弱小的农户无力抵制土地外流和利益受损,唯有通过组织化的抵抗和内生性的对应发展才能谋求村社的生存空间。村庄发展意味着制度变迁与利益结构转型,发展的制度成本问题可以通过村社体制的设计来解决。中国传统的乡村共同体维持着村庄的治理,在经过现代主义国家政权建设之后,“乡政村治”以政权末端的治理形态出现,长期承担着乡村发展与村庄治理的双重任务。当前,乡镇政权与村社组织的双重弱化产生的治理危机,既来源于市场化发展产生的资源外流,也来源于“公司主义”的国家体制本身(黄宗智,2009)。“村社理性”空间的不断缩减也加剧了村社发展能力弱化和乡村治理危机。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及各项产业扶持政策的出台都意图加快农村现代化,但千头万绪最终还需要村社共同体展开自主性实践。此时重提“村社理性”,是为了重建村社组织在发展中的动员与组织功能,村社组织非但弱化不得,反而要承担起更重要的职能。在应对资本与国家权力进村造成乡村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村社组织不仅应承担起“保护性经纪”的职能,还应成为村庄发展的驱动力。 
 
五、小结
 
    以“合村并居”来推动村庄发展是当前较为流行的模式,而吕村与黄村均以“合村并居”的方式来改善村民民生状况,试图推动村庄的整体性发展。但是,实践表明,黄村以“村社理性”为原则的发展路径相对来说具有可行性。即使在村社组织弱化、资本匮乏与资源外流的不利条件下,通过村社组织的积极行政,以组织和动员策略来引导  民间资本进行有限度的土地开发,并以村社组织为主导来整合社区资本和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进而构造公共性的发展。这种发展模式的成本相对较低,所产生的社会代价较少,但推动了整体性发展并维护了社区福利。重提“村社理性”,一方面,发挥村社组织“保护性经纪”的功能,是为了抵制愈演愈烈的“资本进村”形成的外部性,使村社利益免受市场与资本的过度攫取;另一方面,发挥“村社理性”来探索自主性发展之路,也是为了排斥外来工商业资本的掠夺式经营,将村庄发展的收益保留在村社内部共享。在“资本进村”的背景下,有效的组织化能保全村社共同体的土地收益,保留村社福利的最后一块阵地。发挥“村社理性”原则是应对“资本进村”的被动之举,也是探索自主性发展的主动之举,这就要求重视“村社理性”的价值,巩固村社组织的结构与功能,构建以村社组织为主导的发展模式,重建村社共同体的良性治理体制。国家不断输入的发展资金应以促进村社组织的功能和能力为前提,扶植村庄内生组织化机制的成长,推动形成良性的“合村并居”模式,这才是有效保障村社利益与农民利益、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维护农民发展权利的核心举措。
 
参考文献
〔1〕郑风田、傅晋华:《农民集中居住:现状、问题与对策》,《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9期。
〔2〕唐皇凤、冷笑非:《村庄合并的政治、社会后果分析:以湖南省AH县为研究个案》,《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6期。
〔3〕李昌平、马士娟、曹雅思:《对“合村并居”、“农民上楼”的系统思考》,《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年第3期。
〔4〕赵海林:《农民集中居住的策略分析——基于王村的经验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9年第6期。
〔5〕温铁军:《解读苏南》,苏州大学出版社,2011年。
〔6〕温铁军、董筱丹:《村社理性:破解“三农”与“三治”困境的一个新视角》,《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4期。
〔7〕欧阳静:《富人治村与乡镇的治理逻辑》,《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8〕董筱丹、杨帅、李行、曾天云、温铁军:《村社理性:基于苏南工业化经验的比较制度经济学分析》,《制度经济学研究》2012年第1期。
〔9〕黄宗智:《改革中的国家体制:经济契机与社会危机的同一根源》,《开放时代》2009年第6期。
 
(责任编辑: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