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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稳定居所,农房才能抵押

发布日期:2019-02-14  作者:sf_ch  来源:  点击量: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樊静东)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
  六部委联合印发文件,明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要求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樊静东)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推进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广东关于“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已上报省政府,不久将对外发布。
  去年8月,“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正式启动。目前,全国有232个县级行政区试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有59个县级行政区试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其中13个地区重叠。在试点名单中,广东有9地上榜。其中,五华县、连州市为农房抵押贷款试点;蕉岭县、阳山县、德庆县、郁南县、廉江市、罗定市、英德市为农地抵押贷款试点。
  在部分试点地区,“两权”抵押贷款因缺乏法律和政策支持而进展缓慢。《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为此,去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相关决定,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行了法律授权。
  受自然因素影响,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较高。为此,两个《办法》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
  “两权”抵押变现难也是农民贷款的拦路虎。为此,两个《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
  对于借款的使用,两个《办法》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而借款人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应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农民还不上款,抵押物该如何处置?两个《办法》规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