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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治理转型中的“钉子户”及其抗争

发布日期:2019-02-14  作者:sf_ch  来源:  点击量:
治理转型中的“钉子户”及其抗争
――反思既有讨论的争议与局限
内容摘要 :“钉子户”及其抗争是城乡基层治理中的突出现象,近年来媒体和学界围绕此类问题也初步形成了比较激烈的争议。经过分析可以发现,现有讨论在研究对象上呈现城市“钉子户”和乡村“钉子户”的差异,却缺少对“钉子户”具体类型的细致划分;在讨论立场上呈现出政府本位、社会本位和“钉子户”本位的分歧,缺乏立场之间的平衡;在援引的理论资源上呈现出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传播学的学科视角差异性,缺乏对理论背后意识形态的反思。总结和反思既有讨论及其背后的学理逻辑,有助于我们对“钉子户”及其抗争现象复杂性的认识。但只有进一步拓展问题意识,运用宏观-中观-微观相结合的分析进路,才能准确把脉“钉子户”及其抗争所折射的治理困局。
关键词 : 钉子户;抗争政治;城乡差异;讨论立场;理论资源
所谓“钉子户”,从其最主要的含义上讲,即是指那些不肯迁走的私人土地或房产拥有者。应该说,在世界各国的城市扩张和公共建设过程中,“钉子户”及其抗争都有可能出现,它并非一个中国特有的社会现象。但“钉子户”抗争现象的频繁出现及其引发的公共关注事件之多,特别是它在众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中占到最高的比例,或许确是当下中国所特有的。特别是,随着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的出现,以及2009年成都的唐福珍事件和2010年的“宜黄事件”,“钉子户”抗争演化为全国瞩目的公共事件,充分彰显着中国在治理转型中遭遇到的现实难题。“钉子户”一词在中国的语境下,其内涵也由此发生着悄然变化,它甚至扩展成为坚持不配合、不服从行为者的宽泛称呼。公众也从当初的简单否定逐渐转变为肯定态度,至少是相对客观中立的对待立场:“钉子户”在公共领域中被“正名”了。传媒在围绕一些焦点性“钉子户”事件的报道和评析中,呈现出诸多的争论;而自从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出现之后,不同学科的学者也纷纷介入这一话题的讨论,呈现出不同的谈论立场和学理逻辑。鉴于中国的城镇化和工业化仍将持续推进,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钉子户”及其抗争现象依然是基层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现有的严肃的学理探讨其实并不充分。[1]因此,有必要回顾总结围绕这一问题所形成的相关争论,反思其讨论对象、讨论立场和理论资源的分歧与局限,从而更科学地认识“钉子户”及其抗争现象,并着眼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充分挖掘该现象背后的普遍性逻辑。
一、“钉子户”:城市与乡村的不同类型
实际上,传媒和学界在讨论“钉子户”及其抗争时,虽然使用的是同一概念,所指却可能存在重大差异。因为,在中国现有的公众话语和传媒语汇中,“钉子户”是一个其内部构成非常多样、边界也非常宽泛的概念。有些地方政府已经习惯于将那些坚持不配合和不服从的公民都称之为“钉子户”。这一称呼,从广大乡村地区拒绝缴纳税费的个别农户,到拒绝移民搬迁的住户[1],再到广为使用的在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过程中拒不搬迁的住户,甚至包括那些坚持上访的“上访钉子户”[2],都有讨论者将其称作“钉子户”。为实现讨论的聚焦,需要将“钉子户”的范围适当限定。既然是“钉子”,就一定是深嵌于某一社会土壤或社会关系中的;既然是“户”,就要强调以家庭为主要的行动单位。这样,我们大致可以从城市和乡村两大空间作出“钉子户”的分类,继而再作“钉子户”的具体分类。媒体和学界现有的讨论,并未明确地认识到这样做的重要性。
其实,真正从事“钉子户”实证研究的学者,他们最开始纳入视野的是乡村治理实践中作为“钉子户”的少数农民。研究者往往将其作为乡村社会“边缘人”的一种类型来处理,这也是华中村治研究传统的一个转向[3][4]。一位研究者在其博士论文中,立足于对河南扶沟、湖北京山、江西安远及福建武平四县农村的调查,通过对计划生育、农业税费征收等涉农政策的实践分析,把握了我国农村地区“钉子户”的总体状况。进而通过分析“钉子户”的产生、构成及行为逻辑,揭示基层治理中的权力结构及技术特征,进一步检讨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成效。文章将治理“钉子户”上升到“基层治理的核心”的地位,认为有效地控制和利用边缘人是农村变革有序进行的基础。而“钉子户”为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提供了一个支点,基层治理领域因此开放成为国家政治的一部分,“钉子户”甚至直接进入国家治理领域,触动国家政治的神经。[5]其后,也有学者将解决“钉子户”的问题视作利益密集型农村地区治理的首要问题,并发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利益密集型农村地区目前大多采用“摆平术”,且往往会援引体制外的社会势力。他的担心是,体制外社会势力进入正式的治理过程,可能导致基层治理的合法性危机。[6]可以发现,研究者们在讨论乡村地区的“钉子户”时,主要还是沿用了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语言习惯,指的是那些在税费征收、计划生育、房屋拆迁、土地整治等方面不配合乡村政权的农民。从深层追究,可以发现,乡村地区“钉子户”的言行所体现的,恰恰是国家逻辑与农民道义之间的深层矛盾[7]。
与房屋拆迁有关的“钉子户”类型,虽然也部分出现在乡村,但主要还是在城市(包括城镇)空间产生的。与乡村的熟人社会和土地集体所有不同,城市更具陌生人社会的特征,其土地也主要是国有制。由于迥然不同的社会形态和治理生态,城市中的“钉子户”也就不同于乡村的“钉子户”。但即使是城市中的“钉子户”,也存在具体类型上的差异。从城市空间上看,就有闹市区与非闹市区的差异,其中的土地价格相差巨大,“钉子户”形成的可能性和“钉子户”抗争的激烈程度也会存在较大差异。有研究者就发现,与一般的城区相比,“城中村”的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并存在城市中心地带和边远地带的差异性。[8]而就“钉子户”对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拥有状况而言,也存在不同的“钉子户”类型。比如,有的城市出现的店铺拆迁“钉子户”,他们实际上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即“产权”),他们只是普通的租户,但他们同样也可能成为“钉子户”。这样的案例在全国也并不少见。进一步来讲,“钉子户”的抗争其实也有两种,一种是日常反抗型的“钉子户”抗争,这类抗争发生于日常生活的场景中,往往比较平和,且充满“钉子户”与相关方面“扯”和“磨”的特征;另一种则是“钉子户”引发社会力量包括传媒广泛介入的一种抗争政治或社会运动,其中涉及到政府、开发商、拆迁公司、媒体、公众和“钉子户”等多方主体的密集互动,甚至充满着紧张感和冲突性。行文至此,可以看出,媒体和学界已有讨论中的“钉子户”,在中国众多的“钉子户”类型中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关注“钉子户”及其抗争的其他类型,并拓展这方面的比较研究。
二、讨论立场:社会本位、政府本位与“钉子户”本位
在围绕“钉子户”的相关争论中,聚焦最多的是拆迁引发的“钉子户”。这一大类的“钉子户”及其抗争,主要是城市扩张和城市改造的伴生物。有学者认为,拆迁从大的维度上看,则主要有法律、政府与公民三个方面[9]。仔细分析围绕“钉子户”及其抗争的现有讨论,我们也可以大致发现其中存在的不同讨论立场,即社会本位、政府本位和“钉子户”本位三个立场。
社会本位的立场,将“钉子户”及其抗争引发的关注,立足于社会层面来看,并试图呈现其中的社会运行逻辑。保守主义的社会本位立场,往往强调“钉子户”的出现,至少说明我国基层社会的部分解体或基层社会的整合性低。要么是社区成员之间难以达成有效的集体行动以提高共同的补偿标准,“钉子户”最终只能“单打独斗”。这方面证明的是集体行动的普遍困境[2],即所有人都倾向于“搭便车”而不想付出成本。要么是因为“钉子户”所在社区的道德约束力的失效,才使“钉子户”致力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罔顾社区其他成员的利益。如有论者就认为:“绝大部分被拆迁户早早地就签订协议,除了预期要价与拆迁补偿标准的距离比较接近的原因外,还与熟人社会逻辑密切相关。”[10]“钉子户”作为个体行动者,往往持有比较激烈的主张,他们在坚持和捍卫自己的利益问题上毫不退让。“钉子户”的孤立性及其不受周围熟人的认可也说明,在中国社会,实际上仍然存在着一个基层民众的集体压力。这位研究者还发现一个值得我们重视的反常现象:2010年广州杨箕村1000多居民集体签名要求对“钉子户”强拆,一些钉子户甚至被村民殴打;同年,武汉土库村的村民也集体签名要求村中的唯一一户“钉子户”搬迁;2012年12月1日,河北衡水市又出现了同意拆迁的回迁户因拖延5年无法回迁打砸“钉子户”邻居的事件。[11]与此相对的,则是激进主义的社会本位立场。该立场并不像保守主义的社会本位立场那样强调解释,而是基于社会利益主动建构。他们往往强调公众和社会包括传媒,面对“钉子户”及其个体抗争行为不应束手旁观,相反,应该以此为契机,充分调动并发挥社会的各种力量,监督政府和开发商在房屋征收和拆迁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违规行为,从而推动成熟和理性社会的形成。
政府本位的讨论,往往强调“钉子户”问题对地方政府管理带来的困扰,落脚点在于:面对“钉子户”及其抗争,地方政府应该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以及面对由“钉子户”抗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应当如何进行危机公关?实际上,“钉子户”这个词最开始就出自政府之口,是政府本位的一个治理概念:既然出现了“钉子”,对政府来说其中心任务就是“拔钉子”[3]。政府从其本位看,“钉子户”显然是地方治理的麻烦制造者,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者,而非捍卫个人权利者或追求正义者。在一篇帮政府解套的对策性文章中,作者就提出政府破解“钉子户”漫天要价、无理取闹行为的几个办法,包括“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依法实施征收;建立利益诱导机制;破解滥用诉权策略;破解被征收人信访行为;见证留置送达法律文书”等非常具有操作性的对策。该文作者最后建议:“在征收拆迁这个矛盾集中的地方善于做群众工作,在征收拆迁这个风险极大的地方拥有足够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12]这位作者后来又继续写作了相关的系列论文[13][14],显然都是站在政府的立场,致力于问题的有效解决。当“钉子户”抗争引发群体性事件,政府本位的讨论往往将其视作公共治理的危机[15],并致力于这一危机的化解。或将其视作政府“公关危机”的治理,并认为“钉子户”事件显现出政府“公关危机治理”方面的问题,如政府危机公关体系不完善,对媒体重视不够,与公众沟通不畅等。研究者往往强调,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危机公关的主要角色,应培养政府人员的现代公关意识,运用法律手段完善危机管理体系,建立公关危机管理机制,健全双向沟通机制,从而成功地解决危机。[16]政府本位的立场,在寻找法律依据时主要援引的文本包括,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强调政府在界定公共利益上的合法性和主导权。
“钉子户”本位的立场通常见诸媒体[4],也见诸法学界的部分讨论,它与社会本位的立场紧密关联并时有转换。“钉子户”本位的讨论中,表达最为充分的即是公民权利论,强调“钉子户”抗争意味着他们权利意识的觉醒,维权行动力的增强。记者出于对“钉子户”个人境遇的同情,而尽力凸显“钉子户”的弱者处境和维权正当性,强调“钉子户”仅仅是政府和开发商眼中的“钉子”,他们并未妨碍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相反他们不过是行使法定权利,反而具有推动法治进程的重大意义。在《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报道中,甚至有人将暴力反抗的某“钉子户”与1926年黑人亨利・史威特枪杀骚扰其住宅的白人一案作类比,因为该案后来的无罪判决一举确立了美国的住宅不受侵害以及公民在家中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准则。而该报采访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也表示,在全国各地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今天,被拆迁户遭到房地产开发商组织的殴打和非法暴力拆迁时,当地政府应尽职尽责,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权。[17]
在公共讨论和学术研究中,不同的立场之间应该进行适度的换位思考和反思平衡,否则就只有争议,而难有理解或共识的生成。有关“钉子户”及其抗争的既有讨论,各方往往执着于自己的立场,未能尊重其他立场的一定正当性。如政府本位的立场,只看到“钉子户”及其抗争带给治理的“麻烦”,却难以看到其中的一定合理性以及公民权利话语成长的事实,其结果反而不利于政府理念的及时更新。而“钉子户”本位或社会本位的立场,往往忽视政府在应对相关问题上的困局和尴尬,也忽视了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土地的公有制属性,更忽视了“钉子户”及其抗争行为给社区其他成员利益带来的影响以及补偿差异的非公平性。
三、援引理论: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与传播学
在观察、分析和评论“钉子户”及其抗争现象时,舆论界和学界最为强势的话语来自法学中的权利理论、法治理论和宪政论。权利话语中的私有财产权观念,是支持“钉子户”抗争的最重要话语。“钉子户”作为公民,拥有法律保障的对房屋的私有财产权,因此,其维护财产权、要求合理补偿的行为是正当的,也是应予鼓励的。在此学理下,他们对“钉子户”这种“弱者的博弈”给予了高度肯定。有一句很典型的话,则可以反映此类分析逻辑:“‘钉子户’被一些人看成是扎在中国经济发展高速公路上搞破坏的钉子,但从另一角度看,‘钉子户’恰恰正是扎在转型中国不甚稳固的法治大厦上加固用的钉子。只有各方面的观念都彻底转变过来,公共利益得到合理界定,‘弱者的反抗’才不会演变成惨剧;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钉子户’的存在,开拓了弱者与强者的博弈空间,推动了社会的法治进程。”[18]法治视角下的学术性讨论,则强调分析立项阶段、签订协议阶段、补偿阶段、拆迁过程、安置阶段存在的法治问题。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在于:法律对公民利益保护的缺失;对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界定;政府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司法机关陷入尴尬境地;缺乏完善的保护机制。[19]从《物权法》角度的研究,则看到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民众的相关物权会因政府运用行政的征收而消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理应获得补偿;但同时,被拆迁人权利主张也是有限度的,在符合公共利益条件的征地拆迁中,如果经合法程序并充分补偿,被拆迁人再抗拒拆迁则丧失了法律上的正当性,现实中这种被拆迁人也是存在的。被拆迁人拥有实体权利、程序权利和特别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20]宪政论往往认为,“钉子户”引发的抗争运动,意味着中国公共社会力量的崛起和成熟,它将有利于对地方政府的权力运行实施强有力的社会制约,从而有助于中国宪政的稳步推进。这种看法自然让人鼓舞,但问题是,被媒体广为关注的“钉子户”毕竟只是少数,还有大量其他的“钉子户”及其日常抗争,他们的情况和动机也各有不同。单一的权利理论及维权话语,显然难以解释“钉子户”行动的全部逻辑,更加难以透视“钉子户”所在社区对他们的真实反应。
在政治学视野下,讨论者们往往首先强调,需要在宏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理解“钉子户”及其抗争这一新的政治行为。在国家与社会的视野下,“钉子户”的出现意味着普通公民个体的解放,也说明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局部转型,而“钉子户”抗争则重新塑造着这一关系。“钉子户”是个人利益的追求者,地方政府亦在既定的政治与法律框架下行动,媒体则试图利用“钉子户”事件塑造中国的公共社会,各方力量在合作和冲突中推进着具体的抗争进程。其次是看到,“钉子户”牵涉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纠葛,是当代中国政治与治理领域的一大难题。政府一般将拆迁许可证发给开发商,开发商再来作商业开发,在许可证的伪装之下,拆迁披上了“公共利益”外衣,还获得了行政甚至司法力量的支持。而且,目前国内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很大的困境,结果则由政府界定公共利益的边界。问题是,“公共利益并没有赋予政府强制权力,也没有给公民施加法律义务,而是为公民提供了一个藉此改善生活的选择权。”[18]同时,政治学视野往往看到“钉子户”行为背后的宏观结构和制度约束,并认为“钉子户”的行为与宏观结构之间存在互相塑造的关系,并强调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重塑沟通理性,致力于中国公共社会的建设。[21]
经济学视角下的“钉子户”讨论,将“钉子户”作为被征收方的一种来看待。非常深刻地看到了拆迁过程中各方主体围绕经济利益展开博弈的本质和核心,包括涉及被征土地的资产专用性、征地双方的机会主义、征地方对征地剩余的追求和被征地方对征地补偿的期望,这当中自然包括“钉子户”本身的利益最大化考量。如有一篇论文就将“钉子户”视作“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理论困局,完全是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22]另有研究则认为,利益格局失衡以及“争利”是“钉子户”出现的重要原因,应该从制度上规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让利于民,建立被拆迁户分享开发效益的机制,并为被拆迁户,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争议及裁决的渠道。[23]经济学视角下的“钉子户”讨论,紧扣“利益”这一核心机制,具有相当的解释力,也有利于我们对部分“钉子户”言行的“去魅化”理解。但它也可能忽视了“钉子户”及其抗争行为背后更为复杂的原因,以及“钉子户”行为本身的多义性和不可预期的社会政治后果。
社会学视角的“钉子户”抗争分析,往往从“过程-事件”[24]的角度剖析“钉子户”的形成及其行为逻辑,包括其与外部社会产生关联和互动的具体过程。在“钉子户”的行为逻辑上,他们敏锐地看到,“钉子户的本质是反集体行动,强势的被拆迁户与其和其他的被拆迁户联合起来与拆迁方谈判,共同获得更高的收益,还不如单独向拆迁方要价,这有可能获取更多的利益……弱势的被拆迁户倾向于联合,因为这样可以增加谈判的砝码,恰恰是有实力担当钉子户角色的强势的拆迁户不愿意统一行动,因为他们有获取比别的被拆迁户更多利益的需求。”[25]但这种看法可能并不适用于一般的“钉子户”身上,毕竟仍有一部分“钉子户”确有其特殊情况,也是在要求其应得的补偿,并不都是简单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钉子户”与媒体的关系上,社会学视角的分析就发现,“从根本上说,媒体和钉子户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目的,钉子户抗争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媒体关心的是将钉子户抗争个案操练成公共事件,以达成特定的目标,两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联盟……但是,一旦两者的目标出现竞争,这一联盟必然破裂。”[10]同样,这也仅能解释那些成为媒体事件的“钉子户”及其抗争。
传播学视角下的讨论,往往聚焦于那些成为新闻热点的“钉子户”及其抗争事件,解读“钉子户”媒体形象的建构逻辑和“钉子户”事件的媒体演化过程,或者反思媒体的作用[26]。有研究者就选取了四份权威报纸――《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第一财经日报》和《南方周末》,采用量化研究和内容分析法,从报道切入视角、报道再现主题、报道关键词和报道倾向性等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进而对拆迁“钉子户”的媒介形象进行了总体分析,试图还原“钉子户”的真实形象。[27]又由于“钉子户”事件发生在互联网时代,传播学视角的研究也多将其作为网络舆情的范畴来探讨。一份针对2007年重庆“钉子户”事件的传播学透视就发现,网民首次参与事件现场报道使得这一事件成为一个极佳的研究范本。这种传播路径凸现了媒介叙事的转型,即从传统媒体致力于想像共同体的建构到新媒介时代网民的个体化修辞。[28]
可以发现,来自不同学科视野的理论资源背后,是极其不同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价值观。经济学和法学往往强调个体利益或权利,其价值取向多是自由主义的:捍卫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个体先于社会,社会先于政府。在此政治价值观之下,“钉子户”及其抗争便是鲜明的公民行为,并具有法治意义。相比之下,社会学和政治学则要相对保守。社会学要么强调社会关联的重要性因而具有共同体主义的意识形态,要么强调社会运行的多面性而倡导价值中立的机制分析;政治学则直面国家治理(基层治理)的现实压力和政治过程的复杂机制,有时具有权威主义的倾向。因而对于“钉子户”及其抗争,不管是社会学看到了“社会”,还是政治学关照到了“国家”,都少了浪漫主义的想象和推波助澜,多的则是冷静客观的深刻把握。传媒学的理论资源同样也多是自由主义的,强调对个体和社会利益的捍卫,但由于传媒自身强烈的建构色彩,传媒学的理论资源要么是建构性的,要么是消解性的。现有讨论在运用不同学科理论资源时,显然缺乏对其背后意识形态和分析路径的深入反思。
当然,专门研究钉子户的部分学者,也试图将政治学中的抗争政治理论、社会学的“过程-事件”分析和新闻学中的传播理论相结合,试图呈现标志性的“钉子户”抗争政治内在的复杂机制和政治社会后果。一份个案研究就发现,“宜黄事件”具有某种标志性意义,它颠覆了当代中国抗争政治的刻板印象,创造了一个新的抗争政治类型。宜黄事件原本是一个普通的钉子户抗争事件,在进入媒体的视野之前,它只是底层政治的一部分,当事人采用的基本上属于“弱者的武器”的方式,并且是地方性的、特殊的和双轨的,显著性和协同性都不高。由于媒介动员将政策的内在张力呈现于公众视野,钉子户利用这一政治机遇结构,不断创新了抗争表演,从而使宜黄事件发生了规模转变和极化,最终使事件发展成为一场要求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发动制度变革的专业化社会运动的一部分,宜黄事件也就具有了普适性的、模式化的和自主的特征。宜黄事件的遣散是因为钉子户和媒体的抗争目标出现了竞争,而并非明确的适度制度化所致,这是当代中国国家建设中“反体制”的体制重建的一部分。[29]但这样结合不同学科理论资源的研究并不多,今后的研究应该跨越狭隘的学科局限,以问题为导向,提升讨论的延展性和纵深性。
四、“钉子户”及其抗争:一个有待深化的学术问题
“钉子户”及其抗争作为我国政府治理领域的一个现实问题,吸引了媒体和学界的高度关注,也产生了相关的公共讨论和学术讨论。但现有的讨论,在“钉子户”的类型选择上比较有限,今后应该拓展对更多类型的“钉子户”的实证研究。而在讨论立场上,社会本位立场、政府本位立场和“钉子户”本位立场,都存在固有的局限,今后的研究应该在不同立场之间进行反思平衡,以更充分地呈现“钉子户”及其抗争内涵的丰富意蕴。而在学理资源的运用上,不同学科的逻辑起点、分析框架、分析路径和价值取向,丰富了对“钉子户”及其抗争的理解,但也存在着“盲人摸象”的尴尬,尤其是缺乏对不同学理资源背后意识形态的反思。今后的研究应以问题为导向,跨越不同学科的理论资源进行充分对话。
更重要的是,从学术深化的目标看,需要进一步拓展我们的问题意识:中国当下的“钉子户”抗争,既不同于一般的集体抗议,也不同于通常所讲的社会运动与革命,怎样选择最有解释力的理论类型?“钉子户”的个体抗争行为为何会转变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政治事件?如何从频发的“钉子户”抗争案例中,准确把握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性质与实践形态?在中央集权的体制下,中国政府对“钉子户”抗争的应对方式具有何种独特性?“钉子户”抗争是否促进了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制度性变革?在转型期的中国,“钉子户”抗争事件的频发,更多地是促进了中国国家治理技术的进一步精密化,还是成为中国政治发展和治理转型的潜在动力?
而要回答上述这些问题,围绕“钉子户”及其抗争,我们就要结合不同层面的分析框架来分析。宏观上,“变迁-结构-话语”[30][31]的分析框架值得借鉴,即要看到我国经济社会政治大转型的现实,中国政治结构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这些从根本上决定了“钉子户”及其抗争的边界。中观层面,则可以采用“过程-事件”[24]的分析策略,依托具体的案例展开机制和过程的分析。微观上,则可以立足于利益相关主体的心理、策略和行动来展开。只有结合了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分析,结合了结构与行动,我们才能深刻而丰满地理解“钉子户”及其抗争的真实逻辑。也只有以问题为导向,结合不同层次的分析框架,超越现有的不同立场和学理资源的争论,才能全面深化对“钉子户”及其抗争的认知与把握,并为突破基层治理的内在困局寻找出路。
作者简介:刘伟,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珞珈青年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基层政治与当代中国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