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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张红:中国农村社会工作专业性和行政性的双重悖论研究

发布日期:2019-02-14  作者:sf_ch  来源:  点击量:

中国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现状是专业性和行政性两种模式并存,而且在实践过程中各自都存在悖论,这种农村社会工作的双重悖论表现在二者都无法有效地改善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实现社会工作的专业使命。专业性农村社会工作的悖论体现在其自身拥有专业的优势,表现在专业的理念、价值和使命等,可以独立于行政体制,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但是面对基层“不合法”的治理结构时往往无能为力;行政性农村社会工作本质上属于国家的制度安排,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获得大量体制内资源的支持,在短期内推动乡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也不能改善乡村的治理结构。这两种工作模式将会在未来的中国农村社会工作领域长期并存,如何协调与基层政治的关系是当前专业性农村社会工作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近十年来,中国社会工作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专业化、职业化和制度化的进程取得了长足发展。农村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黄金”发展期也有了一定突破,部分高校、政府 部门以及NGO深入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为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影响力较大的有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与云南大学社会工作系合作推行的“绿寨案例”、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工作系推行的“苗寨案例”以及江西万载县的“万载模式”。但是和城市 相比,其发展在覆盖面、专业化、职业化等方面严重滞后,而当前农村地区存在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衰败问题,急需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和干预。“从理论上讲,中国农村的综合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面临的生存压力和各种困境更大,各种社会需求也更多,更需要社会工作的介入。但事实上,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工作机构,目光更多地是投射在城市而不是农村”(文军,2009)。

另外,就当前已经介入农村的各种社工机构的工作来看,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便是“本土化”问题,这一点在学术界的讨论持续不断,而且争议颇多,作为一个“舶来品”,社会工作如何与中国独特的政治、文化和社会体制相融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工作的模式,这方面比较有影响力的研究学者有王思斌、李迎生、郭伟和等。王思斌(2011)认为中国当前社会工作是一种“嵌入性”发展,即专业社会工作嵌入到行政性的、非专业的本土社会工作当中;李迎生(2010)探讨了转型期中国社会工作模式的特点,即实际社会工作和专业社会工作并存的局面,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是“逐步从单一政府主体转向包括民间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逐步扩大社会工作的覆盖对象,逐步形成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形式的运作机制,逐步形成一套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实务方法,逐步实现专业理念与中国特定文化价值体系的契合”;郭伟和(2007)则从体制内演进和体制外发育的冲突来反思中国两种农村社会工作模式之间的“不可共约性”。纵览当前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关于专业社会工作和本土社会工作两种不同模式之间的融合尚未探索出一个理想的思路和方法,尤其是专业性农村社会工作与中国基层政治的关系问题没有形成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比较两个案例中的项目目标的定位。在案例一中,CBIK的项目目标定位与乡政府、村庄精英甚至普通村民的目标都有一定的差异。对于乡政府来说,虽然不反对CBIK的社区扶贫旅游项目,但是相比这类社区发展项目,它更关心能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大规模投资项目,所以开发商几千万的投资项目对于乡政府的吸引力远远大于CBIK几十万的扶贫项目;而对于村庄精英而言,其自身一方面受着乡政府的操控,另一方面其关心更多的是个人能否从项目中获利而非社区的长远发展,该村其中一位社长对CBIK项目人员甚至提出了条件,如果项目组的人员能够帮助他今年考取中学的女儿上学或者安排在将来的项目里工作,他就到乡政府和开发公司帮CBIK说好话,并组织村民支持项目;而在普通村民当中,仅有一部分村民支持项目,大多数人在开发商和CBIK的项目之间摇摆不定,甚至有人提出与其费那么多事搞项目,不如直接将项目的二十几万经费平均分给村民省事。在案例二中,两个大学所选择的项目主要涉及的是乡村经济发展,而这一目标与当地政府的执政理念相吻合,而且就案例中提供的信息可以发现,袁河和胜利的项目目标定位与村“两委”和普通村民的目标是相一致的,并没有出现案例一中多方目标冲突的现象。

关于社会工作的介入取向(视角),到底是个人还是社会,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没有形成定论。关于这个问题衍生出了两种不同的实践理论,即反思性―治疗性理论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理论。反思性―治疗性理论认为“社会工作为通过增进和帮助案主成长和自我实现,努力实现个人、团体和社会可能拥有的最大福利”(Malcolm,Payne,1997:4),而对这种观点持怀疑和批判态度的则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理论,“该观点视社会工作为努力寻求社会合作和社会互助,从而让最受压迫和最弱势的人们可以获得控制自己生活的能力。社会工作增强人们参与学习和合作过程的能力,这一过程会创造出所有人都可以拥有并参与其中的体制。精英们为自身利益而获取并保有权力和资源。他们带来了压迫和不平等,社会工作要消除这些,代之以更为平等的社会关系”(Malcolm,Payne,1997:5)。

在西方,早期的专业社会工作的切入点主要以个人为主,其理论基础是心理动力学派。随着社会工作多元理论的发展和大量社会问题的产生导致社会工作实践领域的拓展,一些学者(汉・密尔顿和托尔等)开始认识到“在了解案主的问题时,案主个人的因素与环境的因素都要加以考虑”(李晓凤,2008:39);到20世纪60年代,宏观社区组织的发展盛行一时;接着以个人为主的临床社会工作又占据了主导地位;到了20世纪70年代,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取向遭到了现实的批判。“1970年以来,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妇女和移民的自主意识增强,对现有的权力体系有诸多不满,包括批评社会工作者没有满足他们的需要,社会工作实施着重个人问题的解决和治疗性服务的提供,弱势群体关心的结构问题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等”(Harry Specht,Mark E,1995)。

同时,社区工作本质上就是社会取向的。英国学者托马斯关于社区工作的目标提出了著名的二分法,即分配资源和提升居民的素质。所谓分配资源,即“社区社会工作主要是组织社区居民,就居民日常的切身事情争取合理而平均的资源调配,从而使得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周沛,2002:63),而提升居民的素质,表现在“社区社会工作可以促使公民权的发展,包括培养基层居民的‘政治责任感’,即增强他们的政治能力,掌握更多的政治知识和技巧去参与政治事务”(Harry Specht,Mark E,1995:63-64)。而这两方面正是案例一中的吉沙村所欠缺的。首先通过案例可以发现,村民关于村庄的旅游资源、村级事务的参与决策权遭到了剥夺;其次村民内部不够团结,整个村子缺乏整合和凝聚力,村民对于政治事务缺乏足够的知识和责任感,多数人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其公民权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对于大学生村官项目来说,就介入视角而言也不是社会取向的,这一点与项目的性质有密切关系。由于这类项目本身就是在国家制度的安排下进行的,自然而然会受到行政体制的诸多约束和控制,其发展必然依附于一定的政治准则,同时也会得到大量体制内资源的支持。案例二中两位大学生的项目如果没有基层政府的协助是没法进行的,所以对于基层政府的依赖不可避免。同时,大学生村官对于乡村政治精英本身就是一个威胁,关于这一点双方都“心知肚明”,在这种背景下大学生村官很容易成为“边缘人”(宋言奇,2009)。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大学生必须取得乡村领导的信任,努力使自己表现的不会对村子的现有权力体系构成威胁,不论他们是否真有取代村干部的想法。这一点在案例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刚开始他们排斥我,不让干、不让参与,但是现在他们也让我参与到两委会工作中。他们知道我没有野心,只是想带动致富”(袁河),关于竞选村干部的事情,胜利说:“我将成为正式党员,也会被任命为副支书,我会支持村里的工作,但是我的重心在办好企业,没有想去做村支书、村长,事业上会冲突”。从中可以看出,两位大学生村官始终将自己的发展目标定位于发展乡村经济(或教育),并没有关注村庄的治理现状、村庄的内外部政治环境,所以不能认为其介入取向是社会的。

纵观案例一中整个项目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是困难重重。首先是乡政府考虑到已经与一家开发商签订共同开发该村旅游资源的项目协议,担心两个项目会引发冲突,所以对于CBIK的项目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其次,该村村民缺乏对于NGO项目的基本了解,虽然NGO项目人员一再强调自己是非盈利型组织,但由于村民之前与外来机构合作经常吃亏的经历的影响,所以他们认为NGO免费为社区发展提供帮助的做法值得怀疑,同时,他们担心将来CBIK一旦撤出,其项目成果将会被少数人占有,因为村里的民主 管理机制此前一直存在诸多问题,这显然涉及到了村庄的权力结构问题。第三,开发商的介入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村民内部分裂为三派,其中一派支持CBIK的项目,另一派支持开发商的项目,第三派则是持观望态度。同时谣言越来越多,CBIK的项目受到了更多的怀疑,最后不得不到县里的司法机关进行公证来消除村民的“信任危机”。第四,作为乡村精英的两位社长,由于考虑自身的利益及上级政府的压力,在项目发展期间“倒戈相向”,中途退出了项目,这对于项目继续发展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在当前基层民主自治的体制背景下,村庄精英是村民关于乡村治理所有权的“委托―代理人”,村级大小事务的决策和处理,如果没有体制内精英的参与是很难实现的。拿CBIK的项目来说,很多环节都需要村民的集体行动,没有社长的参与即使发动和组织起村民都成了困难,何谈项目的执行。以上这些来自村庄内外的各种问题,导致项目的发展举步维艰。

在案例二中,两位大学生村官的项目发展都是比较顺利的,首先是袁河和胜利所在的村庄并没有像案例一中的沙吉村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其次由于他们的项目符合当地政府的发展理念和思路,因而可以获得诸多来自县、乡政府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支持,在村里这种项目也符合“村两委”和普通村民的利益,所以项目发展过程中并没有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乡村精英之所以会受到村里政治核心的接纳,是因为大学生并不想参与乡村政治,触动当前的权力结构(郭伟和,2007)。郭伟和(2007)认为这种项目成功的内在机制关键在于大学生村官这种特殊的身份所带来的社会关系资本,“名义上,这些大学生村主任助理或副支书被冠以‘村官’的名份,但实际上他们既不是国家的公务员干部,也不是村里正式选举产生的乡村干部,而是一种模糊的身份。而恰恰这种模糊身份又赋予他们很多的优待和资源,他们有县委领导的固定联系人,有乡镇干部和各个县直局委干部的帮扶人,让他们参加各种乡村干部的培训会议和工作会议等。这些都是在帮助他们建构一种社会关系资本,有头脑的人会结合自己的发展项目,利用这些社会资本,促进自己的发展项目”。

其次,案例二中行政性社会工作的优点是在体制的控制和庇护下进行,可以有效的获得项目发展所必需的各种资源,项目因而可以顺利进行。但这种行政性社会工作的缺点是无法保证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发展,过渡依赖和受限于体制,注重短期的经济发展而忽视了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性发展。事实上,大学生村官对于农村社会发展的实际作用非常有限,一些学者通过调研发现大学生村官“只做些协助、辅助工作,作用发挥不大”(林善炜,2009),根据“《中国大学生村官调研报告》显示,86.5%的村民希望‘村官’能为广大农民的致富做出贡献,然而实际上只有13.1%的‘村官’认为自身起到了较大作用,有40%的人认为未起到多大作用、甚至完全没有作用”(文荣,2009)。郭伟和(2007)对这种行政性社会工作评价是:“体制内的演进更容易协调行政体系的支持和扶助,促进乡村在短时期内取得成效,但是对市场化弊端以及村民的参与性和能力建设注意不够”。笔者认为,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性社会工作的弊端远不止“对市场化弊端和村民参与性能力建设不够”这么简单,尤其是当社会工作者所面临的是案例一中吉沙村的情况时,如果仅仅注重短期经济发展的目标而忽视村庄的治理结构,那么社会工作者所做的工作便是协助基层政治维持了“不合法”的统治结构,不知不知觉中做了“帮凶”,完全背离了社会工作的宗旨和使命,这便是行政性农村社会工作的悖论性所在。

进一步需要思考的是:首先,行政性农村社会工作本质上是国家的一项制度安排,可以将其看作是专业性社会工作发展的一个过渡阶段,而且其自身的悖论是由结构性的制度因素所造成的,如果不以专业的视角来衡量,行政性社会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完全“合乎情理”的;而对于专业性农村社会工作来说,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当面对基层“不合法”的统治结构时,该何去何从,这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在中国当前基层自治领域,类似吉沙村的问题较为普遍,“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不少村庄的村民委员会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下派政务的落实上,实际扮演着协助和配合政府对村庄实施行政控制和管理的角色,成为了一个‘准政府’机构”(卢福营,2011)。如果要解决问题,必然要触动基层现存的权力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是如果回避这个问题,又违背了社会工作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专业使命。这种“两难境地”在当前农村社会工作领域并不少见,所以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