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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峰:“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制的理想模式及功能分析

发布日期:2019-02-14  作者:sf_ch  来源:  点击量:
“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制的
理想模式及功能分析
赵晓峰,刘 威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 杨凌 712100)
摘 要: 以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为基础,组建农民合作社,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制的有效途径。“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具有以下综合优势:保证单位面积农田的最大产量,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吸引青年农民居村务农,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民抵抗旱涝灾害的能力;增强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提升市场竞争能力。这样的发展模式还能培育并不断壮大农村中间阶层的规模,产生积极的正面社会影响效应,有助于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政府应在提高资本下乡门槛的同时,鼓励农地在村庄内部自发流转,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关键词: 农业经营体制;家庭农场;合作社
一、引言
在维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本稳定的框架下,不断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制创新,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然而,在农户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如何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走什么样的适度规模经营之路?这些是理论和实践都需回答的重大课题[1]。学界相关研究主要有两种取向:一是主张资本下乡,大力发展涉农龙头企业,走“资本雇佣劳动”与“企业整合小农”的发展道路,其发展的典型即是“企业+农户”模式;二是主张农民联合,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走“劳动控制资本”[2]与“农民联合共赢”的发展道路。然而,上述两种模式在实践中都遭遇到了复杂的社会现实的挑战。一方面,根据农业部资料显示,“企业+农户”模式很不完善,双方难以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资本与农户争利的现象广泛存在,订单农业约有80%不能兑现[3]。另一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后,虽然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快速发展期,到2012年6月底已经达到60.01万户,但是受日益分化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的影响[4],合作社社员结构的异质性特征明显[5],这使得合作社难以构建起符合合作社特质与现代法律规定的运作机制,其产权制度、管理机制与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出现了背离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制度异化现象。
基于此,笔者试图立足于文献分析,结合近些年来的农村调查经验,在尝试厘清当前制约中国农业发展的结构性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并对这种新模式的功能价值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二、中国农业发展面临着的结构性制约因素
综合来看,当前中国农业发展面临着的结构性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粮食安全的因素。虽然从2004年到2012年,中国粮食产量实现了半个世纪以来首次“九连增”,但是中国粮食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粮食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紧平衡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粮食进口数量不减反增,从2003年的2283万吨增长到2010年的6695万吨,而粮食出口数量则从2003年的2230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275万吨[①]。可以预测的是,这样的粮食供需状况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得到有效缓解:一方面快速推进的城镇化会挤压耕地的数量,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人食品消费结构的持续转型,水果和肉禽蛋及牛奶的需求数量也会继续增加[6],这既会挤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又会增加粮食的需求数量,如果再加上工业及能源用粮的增加数量,国内粮食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仍将会比较突出[②]。
二是青壮年农业从业人员匮乏的因素。近些年来,中国农民工的工资处于快速上涨的态势,2005年月平均工资尚为861元,到2010年增长到1690元[③]。相比之下,农民种粮收益的增长幅度则要小很多,表现在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从36.1%上涨到41.1%,而种植业的比重则从33.7%下降到29.1%[④]。因此,务工与务农之间比较收益的不断拉大,已经成为农村居民贫富分化不断加剧的关键原因。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为了获取较高的经济报酬,纷纷走出村庄,走进城镇,导致中国农业的从业人员大多都是老人和妇女。为了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队伍,虽然政府提出要采取有力措施,使一部分年轻人愿意留下来搞农业,但是如果不能使留守村庄的青年农民获得与外出务工农民均等或相对较多的经济收入,想要留住农业经营所必需的青年农民并非易事。
三是自然灾害的因素。最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到2012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已经超过2.5万亿元,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条件不断得到优化。但是,旱涝灾害依然威胁着正常的农业生产,农田水利等公共品供给不足的状况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以农田灌溉为例,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农资金主要用于大中小泵站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很少能够兼顾到支渠、毛渠及斗渠等细小工程的维护,而取消农业税费以后,随着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的废除,以及新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农村的沟渠工程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加重了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的严重程度。受此影响,农民纷纷舍弃低成本的地表水浇灌工程,选择高成本的机井抽灌工程。在关中农村,农业用水的机井已经打到了地表以下200米;在湖北荆门地区,2002年,稻田用水的机井深度尚为20米左右,到2009年则已经打到了100米左右。“下雨便涝,不下则旱”已经成为部分地区农田耕作的常规现象,自然灾害也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
四是市场风险的因素。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是决定中国农业必须走规模化经营道路的根本原因。对于小麦、稻谷等大宗粮食作物来说,随着国家逐年提高保护价,种粮农民在生产环节的收益逐渐有了保障,但是在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加工和运输及销售等环节,他们的权益仍会受到其它经营主体的挤压,利润空间比较小。对于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来说,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很大,果农和菜农的经济收益很不稳定。以苹果为例,从2005年到2010年,最高的一年每亩净利润达到5031元,最低的一年则只有1534元[⑤]。而且,由于果农与果商之间的谈判地位不对等,果商往往会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挤压果农的利润空间,比如2012年的陕西苹果,经销商就是以1元�斤的成本从果农手中收购,以5元�斤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的[⑥]。因此,分散经营的小农的发展权益尚需得到更为有力的保护。
三、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中的比较优势及其不足
在快速工业化与城镇化的背景下,家庭农场日渐成为中国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现实选择[7]。中国农村的家庭农场应该包含三个彼此紧密相连的要素:一定的技术水平、一定的土地经营面积及其家庭成员自己经营(不用雇佣劳动工人)。根据发达地区的经验以及专家的测算,中国土地规模经营的“度”应当是人均1.67公顷(25亩)耕地。以一个家庭2-3个劳动力来计算,理想状态的家庭农场的规模可以达到50-75亩耕地之间。这样一个规模的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中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优势。
一是降低农业生产的管理与监督成本,保证单位面积的最大产量。与雇佣制大农场相比,家庭农场里的劳动者更有生产的积极性,他们不会在自己的土地上磨洋工,客观上也就不需要负担管理与监督的成本,有利于发挥精耕细作的农业经营优势,在最小块的土地上获得最大的农业产出。国内外的实践也都证明,家庭农场比集体农场更优越、效率更高[8]。以陈洁等人对安徽省种粮大户的调查为例,他们发现10~100亩的种植大户每亩净收益最高,超出100亩,效益就会大幅下降[9]。同样是在安徽,王德福等人发现,村民土地耕种面积在40亩左右时,稻谷的亩均产量高达1200斤,当土地耕种面积快速扩张到300亩时,亩产量开始迅速下滑,降至800~1000斤,减产20~30%,并且出现了连年亏损的现象[10]。
二是增加务农农民的经济效益,吸引青年农民居村就业。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可以适量增加务农农民的家庭经济收入,增强他们居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如表1所示,农村居民2009年中等收入户的家庭经济总收入平均约为24532.15元,2010年则为27945.68元。如表2所示,小麦、稻谷和玉米三种粮食作物2009年的直接收益(净利润)加间接收益(家庭用工折价与自营地折租)为466.71元�亩,2010年为551.34元�亩;苹果2009年为3766.60元�亩,2010年为6110.23元�亩。因此,要想达到中等收入户家庭总收入的平均水平,种植三种粮食作物2009年需要耕地52.56亩,2010年需要耕地50.69亩;种植苹果2009年需要耕地6.51亩,2010年需要耕地4.57亩。如果将三种粮食作物的亩均现金收益分别计价,稻谷2010年为650.31元�亩,2009年为545.50元�亩,普遍高于同年度 三种粮食作物的平均现金收益。但是,小麦和玉米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可以通过提高复种指数一年两收。也就是说,一个农户如果要维持家庭中等收入的水平,种植粮食作物需要耕地面积不超过50亩,种植苹果等经济作物则仅需要耕地不到10亩。如果青年农民能够依托家庭农场获得不低于中等收入群体的经济收入,他们就极有可能返乡从事农业。在河南省兰考县的胡寨村,这一点已经得到实践的证明。从2010年开始,该村已有10多个原本在外打工的青年农民放弃城市生活回到村庄发展大棚蔬菜。
表1 按收入五等份分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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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三种粮食作物及苹果的收益情况一览表(元�亩)[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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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尝试对家庭农场的规模做出以下安排,如果是种植粮食作物,家庭农场的经营面积应在30-100亩之间;如果是种植苹果等经济作物,家庭农场的经营面积则仅需5-10亩[⑨]。在这样的大致区间里,各地可以结合地方上的人地关系状况因地制宜地做出必要的调整。通过大力发展家庭农场,一方面可以保证最大数量的亩均土地产出,为国家粮食安全添保障;[⑩]另一方面可以留住部分青年农民匆匆外出的脚步,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吸引到高质量的农业从业人才。然而,家庭农场的规模毕竟有限,单个农户仍然无法化解农田水利等公共品供给困境,无力抵御旱涝灾害的侵袭,也难以以平等的利益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竞争,不能解决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这就在客观上需要进一步地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制。
四、超越家庭农场:积极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综合优势
在家庭农场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可以充分发挥合作社“规模经济”与“聚集效应”的综合优势[11],获取单个小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所没有的“合作收益”,为务农农民争取更多的经济收益。
合作社的“聚集效益”表现在将农户从空间上黏合在一起,凝聚分散小农家庭的共同利益,以自愿联合的力量解决单个家庭所无力涉足的农田水利等公共品供给领域。传统集团理论认为,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能够通过合作达成集体行动。但是,实践的经验是,由于公共品供给中存在着普遍的搭便车行为,理性的个体一般不会为实现集体的共同利益奉献自己的力量。人人都想分享合作的收益,却不愿分摊合作的成本,集体的人数越多,达成集体行动的难度越大。当前中国农村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人际之间传统的信任逻辑与关联模式逐渐解体,原子化特征渐趋明显,农民将公民权利工具化运用的现象不断增多,这就必然加剧农民合作的难度。具体到农业生产领域,表现为农田水利等公共品供给中越来越难以杜绝农民的搭便车行为。早在2004年,湖北荆门地区的泵站开始进行改革,成立了泵站管理委员会,凡是按照每亩10元的标准缴纳日常维护费的村民小组都可以在需要灌溉的时候,以每小时80元的成本价抽水,而没有缴纳日常维护费的村民小组里的村民在需水灌溉的时候,则必须以市场价每小时约200元的标准支付抽水费用。虽然合作的效益很明显,但是村民仍然不能就此达成协议,以致许多农户不得不开始投入数千元的成本打自家农田灌溉所专用的小机井。缘何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关键是农民的信任逻辑出了问题。因为“水自田头过”,少数人就滋生出了“不浇白不浇,浇了也白交,白浇谁不浇”的搭便车思想,而其他人也都谙熟这样的潜规则,彼此之间不信任。因此,在缺乏有效地针对搭便车人群的惩罚 措施及针对自觉缴费村民的奖励措施的情况下,村民们普遍选择了基于个人理性基础之上的“集体非理性”行为[12]。
信任是集体行动产生的社会基础。农村新型合作社的发展是建立在契约、产权等现代制度的基础上的,依赖的是浓缩于合作制度之上的“普遍信任”。因此,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传统信任解体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可以增进人们的制度信任,增强人们对合作的信心。此外,由于合作社建立在家庭农场的基础上,绝大多数社员的收入来源在农业,发展专业化经营的诉求比较强烈,彼此之间的同质性程度相对较高,对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也较为一致。所以,“家庭农场+合作社”的模式,有助于发挥组织的“集聚效应”,化解农田水利等农村公共品供给难题,提高农民抵抗旱涝灾害的能力。
合作社的“规模经济”体现为集合农户需求与供给的“规模效应”。在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环节中,素来有“两头叫,中间笑”的说法。从1999年到2010年,农民获得的利润占农产品各环节所获总利润的比例从56%下降到了43%;如果扣除农民“自我雇佣”的成本“家庭用工折价”,即从农民的纯利润角度来看,农民的实际利润占比则从1999年的29%下降到2010年的20%[13]。也就是说,农产品运输、加工及销售等流通环节所占的利润要远比生产环节大得多。 由于家庭农场的规模仍然有限,要想提高农民的市场参与和市场竞争能力,就必须进一步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发展农民合作社,可以集合众多家庭农场的分散力量,形成规模合力,在多个层面发挥“规模经济”的效应,化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其一,可以通过统购生产资料与统销农产品的形式,提高合作社的谈判能力,降低买入的价格而提高卖出的价格,增加农民的收入。其二,有助于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程度,实施品牌化经营的战略。据统计,到2010年底,全国已有2.4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了农产品“三品一标”质量认证,2.56万家合作社拥有了自己的注册商标。[14]其三,有助于优化农产品供应链的衔接机制,增加合作社与社员的收益。目前,在商务部、财务部的推动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农厂对接”、“农店对接”、“农场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探索打造农民专业合作社主导的农产品供应链新机制,而“农超对接”将为合作社增加10-15%的收入。其四,可以根据需要发展合作社联盟的作用,组建更大规模的合作联社,提高各个层次农民的合作能力。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成立了全国首家蔬菜类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首批参加联社的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有124家,涉及15个省级蔬菜示范县[15]。联社的成立,可以在农副产品的市场上,进一步显示规模的优势和合作的力量。随着省级,乃至国家级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的成立,就可以建立各类农产品的市场预警机制与区域协调机制,进一步规避市场风险,稳定并不断提高农民的经济收益。
五、“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的多重功能分析
综上所述,“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可以使帮助中国农业突破四个结构性因素的制约,走良性的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同时,进一步的分析又可以发现,这一模式具有多重的实践功能。
首先,有助于培育并不断壮大农村中等收入群体的数量和规模,缓解农村内部贫富分化的压力。华中师范大学农村研究院的调查发现,2011年中国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高达0.3949,正在逼近0.4的国际警戒线。其中,收入最低的20%的样本农户与收入最高的20%的样本农户之间的收入相差10.19倍。双方收入差距形成的关键原因即在于务工与务农收入的差距。最高收入的20%样本农户中,务工农户占比88.9%,务农农户占比11.1%;最低收入的20%样本农户中,务工农户占比17.5%,务农农户占比82.5%[11]。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模式提出以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为制度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加务农农户的务农总收入,提高农户的家庭经济收入水平。按照粮食作物区户均30-100亩的土地规模经营水平,务农农户依托农业的家庭经营完全可以获得不低于中等收入群体的现金收益,从而可以弥补务工收入的空白与不足,在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上赶上或超过务工农户的平均水平,成为农村的中产阶层,进而可以缓解农村社会内部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压力。
其次,有助于优化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增进农村社会资本的存量,促进农村地区的社会发展与社区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的均质化格局逐渐被打破,农民日益分化并形成多个不同的社会阶层。中产阶级理论认为,“中产阶级是现代社会的稳定器”,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当前中国农村中等及中等偏上收入群体中的主体成分是全家外出打工的农户、亦工亦农的农户及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全家外出打工的农户,家庭经济收入的来源在非农产业,生活的重心在城镇,与农村的关联越来越少。亦工亦农的农户,往往是通过“子工父耕”或“夫工妇耕”式的家庭内部分工同时获得务工与务农两份收入,而且其收入的主体部分来自非农就业,农田劳作仅仅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日常必需的货币性支出。因此,这两个阶层的农户,对农田耕作的兴趣都不大,对村庄里的事情也不十分关心。然而,以家庭农场为载体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他们的收入来源在农业,社会关系在村庄,家庭经济收入水平处于中等及中等偏上的水平,他们在村庄里可以发挥连接上下阶层以沟通信息,缓解阶层冲突,维护村庄社会秩序的重要功能。一旦村庄里有了一定数量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农村社会的阶层结构就可以得到优化,农村社会发展与社区建设也就有了可以依赖的主体力量,新农村建设也才能迎来真正的“春天”。
再次,有助于重建人际关联模式,增进制度信任,发展生态农业,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还必然需要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农业生产为例,单家独户的农民即便经营的是无公害或有机农产品,也无法在市场上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因此他们宁愿维持“高投入、高能耗”的石油农业模式。城市里的消费者,虽然早已意识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希望能够购买到真正的有机农产品,但是却找不到可以依赖的对象。发展生态农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增进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搭建双方连接沟通的桥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可以通过品种、技术等生产标准的统一,实施品牌化战略,保质供应各种农产品。再通过“农超对接”等农业产业链条的机制创新,就可以将高质量的农产品输送到城镇里的消费者面前。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者获得了较高的经济收益,消费者获得了高质量的农产品。同时,合作社与家庭农场以及合作社与超市之间也可以建立各种规章制度或合同契约,明晰各方责权利,通过制度建设来规范各自的行为。这就有助于在陌生人社会里重建人与人之间的诚信机制,化解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使农业生产经营者不断调整和改善生产模式,积极主动发展生态农业。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既可以保证亩均产量的最大化,助益于国家粮食安全,又能够吸引青年农民居村务农,发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则可以使农业生产突破自然与市场等结构性因素的制约,提高农民抵抗旱涝灾害的能力,并增强他们的市场主体地位。这样的发展模式,还会产生多个层面的衍生功能,产生正面的社会影响效应,有助于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因此,“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是中国农业发展的理想模式之一,应当在当前中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制的变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为了能够有效推进“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的发展,首先,有必要构建节制资本,抑制资本下乡的政策体系。应从维护农民权益的视角出发,提高资本进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门槛,遏制资本在农村快速扩展的势头,将有限的土地资源留给农民。其次,应鼓励土地在村庄内部不同农户之间流转,鼓励青年农民以承包、转包等方式经营适度规模的土地,大力发展家庭农场。最后,应探索构建完善的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对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合作社给予财政、税收等各方面的重点扶持,引导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注释:
收稿日期:2013-12-0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社会机制研究”(13FSH004)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转型期村民自治实践的社会基础研究”(QN2011170)。
作者简介:
赵晓峰(1981―),男,河南南阳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村社会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讲师,博士。
刘 威(1983―),女,河南驻马店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村社会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①]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1》。
[②]陈锡文最近指出,2011年中国粮食进口数量超过1200亿斤,粮食自给率的总体水平已经不足90%,粮食安全问题不容乐观。见《陈锡文:我国粮食自给率不足90%》,http://www.eeo.com.cn/2012/0330/223739.shtml。
[③]数据来源:《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06》和《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11》。
[④]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1》。
[⑤]数据来源:《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11》。
[⑥]《陕西苹果滞销:经销商1块收5块卖 仍喊不赚钱》,http://www.cnwest88.com/2012/agri_1230/145833.html。
[⑦]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0》和《中国统计年鉴2011》。
[⑧]数据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0》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1》。
[⑨]本文此处提出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是一个理想的数字,实际上各地的人地关系紧张程度不同,农场经营规模也可以有较大的不同。陈锡文认为,家庭农场的规模适度非常重要。他认为中国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是几十亩到上百亩的规模,东北地区土地条件好可以发展上千亩的家庭农场。见陈锡文:《发展家庭农场不能硬赶农民走》,http://snzg.cn/article/2013/0613/article_34080.html。
[⑩] 与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相比,合作社的粮食增产能力则饱受质疑。根据农业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共有粮食生产合作社5.59万个,入社社员513万,经营耕地7218万亩,占全国可耕地总量的4.0%;这些粮食生产合作社产量971亿公斤,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8.2%,而粮食生产合作社的平均亩产为545公斤,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92公斤(参见《全国种粮大户和生产合作社首次摸底:种了1/10地 产出1/5粮》,《人民日报》2013年3月24日)。然而,贺雪峰认为应辨证看待粮食生产合作社的增产能力,并提出了两点质疑:一是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合作社所经营耕地在全国粮食作物种植总面积中的比重不是1/10,应是17%。全国18.26亿亩耕地中应有大约7%的耕地种油菜作物,有6%的耕地种棉、麻、糖、茶及药材,13%的耕地种蔬菜瓜类,另有4.5%的耕地种其他作物,实际上只有大约68%的耕地种的是粮食作物;二是全国土地是分级的,其中一类土地的单产可以达到800公斤/亩,甚至更高(含双季);三类地则只有300公斤/亩,甚至更低。种粮大户与合作社经营的土地绝大多数都是一类地和二类地,几乎没有任何人或组织会用三类地种植粮食作物。受此两大因素的影响,种粮大户与粮食生产合作社的增产能力并不如想象的那样突出(贺雪峰:《种1/10的地,产1/5的粮?》, www.snzg.net,2013.5.6)。
[11]《中国农民经济状况报告》,http://business.sohu.com/20120822/n3512121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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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吴震.2010年中国合作经济年度发展报告[J].中国合作经济,2011,(6).
[责任编辑:张英秀]
本文刊于《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