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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作者:  | 发布日期:2017-09-15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完善和优化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学院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负责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职称评定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咨询,是教授治学和专家学者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弘扬科学精神,引领科研方向和教改趋势,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整体、持续、和谐发展。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章 组建规则


    第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由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从具有学院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中选举产生,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30%,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5%。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组成应当充分体现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实行差额选举,须教师参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含)选举方为有效,得票超过全体教师人数的半数且得票多者当选为委员;教授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教授委员会主任主持,仍以上款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补选。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实行等额选举。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由全体当选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全体当选委员的半数视为当选。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当选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全体当选委员的半数视为当选;秘书由主任委员从学院管理人员或科教人员中提名,经全体当选委员确认后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等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议、咨询和论证等,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咨询。主要职责有:
  (一)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等提供决策咨询;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改革计划,本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实验室、科研基地(平台)建设方案;
  (三)审议年度教师补充、人才引进、团队建设以及人才支持计划等,评议引进人才、选聘教师学术水平、专业能力;
  (四)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学术水平,根据学校授权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五)对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六)评议教学、科研、学科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奖; 
  (七)审查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资格,以及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者资格;
  (八)学院认为需要由教授委员会进行讨论、研究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教授委员会提出会议议题建议以及对会议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教授委员会决议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学院学术活动的建议与监督。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院及教职工的监督;
  (二)认真听取教职工对教授委员会的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不断提高教授委员会的决策能力与决策水平;
  (三)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行使学术及民主权力;
  (四)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讨论的敏感问题必须严格保密;
  (五)若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含本人亲属、指导的学生)直接相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须有2/3(含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的议题由主任根据学校、学院的相关工作部署内容提出,也可由院长、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或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讨确定。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同意方为有效。不可由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产生严重分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召开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按收集的议案逐项讨论,由秘书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存档备案,议事结果应及时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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