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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2018〕8号关于印发《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日期:2018-06-11 | 阅读次数:

  各系、所(中心)、办公室: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7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2018年6月11日

  

  

  

  

  

  

  

  

  抄送: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印章管理法规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包括的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

  (二)学院分团委印章,学院部门工会印章;

  (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MPA教育中心印章;

  (四)院领导名章;

  (五)其他经学校审定同意刻制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印章的管理要求: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以及院领导名章;

  (二)其他印章由相应的负责人管理;

  (三)各类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以及学院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印章,随用随锁,采取防盗措施,确保安全。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学院党委印章的使用,须经党委书记审批或党委书记授权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学院行政印章的使用,须经院长审批或院长授权业务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其他印章的使用,须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二)院领导名章的使用,须经院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用印时应注意位置恰当,清晰端正。落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字样;

  (四)未经审批,严禁擅自使用公章;

  (五)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和证件上用章;

  (六)印章不得自行随意带离办公地点或转交他人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由印章管理人员监印。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未经相关负责人签发批准的印件;

  (四)非本院教职员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六条  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院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私自刻制公章的,学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人文学院行政印章使用规定》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历史文化研究所印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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