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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建设法治社会

作者:   | 发布日期:2014-11-12 | 阅读次数:

   编者按 日前,在陕西社科理论界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上,付少平院长应邀参加会议,并做主题发言。

 

          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建设法治社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院长、社会学系教授 付少平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高举依法治国的旗帜,提出了今后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国家治理走向现代化的伟大宣言,必将对中国社会现代化产生深远的影响。 
     法律体系指的是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体系中规范建设的一部分,而法治体系建设除了法律规范建设以外,还包含了法治实施、监督、保障等法治实施的主体建设,以及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规范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等等,法治体系是以制度为基础的、包含了法律体系与实施主体行为法治化等以制度治理社会的体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表述本身就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治理的认识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国家治理的基础是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培育法治社会,社会学家林南教授认为组织和个体在行动中会受到一组相似制度的支配,制约行动者的制度是多种的,它们的共同作用结成了一个作用场,即制度场。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都受制于制度场。要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建设以法治为基石的社会制度场,形成法治社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充分体现了党对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关系的理性认识。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处理好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好多种行动规范的方向,这些都需要以法治体系的落实来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致力于建设统一、高效、协调有序的社会制度场的努力。

      原文链接:http://esb.sxdaily.com.cn/sxrb/20141103/html/page_05_content_0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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