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2017〕15号 关于印发《人文社会发展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所(中心)、办公室: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经2017年6月28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2017年7月3日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学院从教学型向教学科研型的转型发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是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组织载体,其基本任务是突出优势学科,鼓励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科研机构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有利于科研工作开展和重点学科稳定、持续、协调发展;有利于整合院内外相关学科资源和人才优势,建成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科研团队、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有利于打造具有广泛学术影响力的科研平台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高端智库。
第四条 科研机构分为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研究机构、校级学术机构和课题组,实行分级管理。校级学术机构和课题组应依托学院获批成立的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开展工作,促进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的巩固、夯实与发展质量提升。
第五条 校级学术机构和课题组的增设,原则上需由我院科教人员提出增设申请、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授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六条 学院积极鼓励科教人员成立专题研究课题组,每个课题组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不超过10人。课题组的设立要服务于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研究专题的确立要符合学院学科发展方向。
第七条 学院支持日常运转规范、建设成效显著的课题组申请成立新的科研机构,并重点支持申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人员管理
第八条 依托学院申请并获批的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研究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下达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科研机构原则上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任),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副主任2-3名,秘书1名(省部级以上重点研究机构等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科研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研究机构的日常行政和科研管理等工作,聘期原则上为3年,聘期结束后可连续聘任。主任人选原则上要经教授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副主任、秘书人选一般由主任提名产生。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人员以校内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校外人员。校外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管理,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运行和成果认定
第十二条 学院结合各科研机构的人员数量、发展规划和建设成效等客观实际需要,每年从学院经费中下拨科研机构一定的运行经费,保障科研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优先支持科教人员以课题组为单位申报校内外课题,原则上由学院负责经费分配和项目管理的课题,申请人必须组建课题组并依托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科教人员加入1-2个科研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其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正式出版时,应以学院现有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为优先署名单位。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每年应当向学院报送工作计划,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接受学院考核。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评价
第十六条 学院对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分类考核。考核内容除团队整体实力、成员协作程度、学术活跃度、经费使用情况等共性指标外,重点考核高层次科研项目获批、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学校和学院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学院科研机构的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其中,考核结果为A等级的,学院将继续加大支持力度;考核结果为C等级的将不再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