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2018〕8号关于印发《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所(中心)、办公室: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7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2018年6月11日
抄送: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印章管理法规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包括的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
(一)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
(二)学院分团委印章,学院部门工会印章;
(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MPA教育中心印章;
(四)院领导名章;
(五)其他经学校审定同意刻制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印章的管理要求: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学院党委印章、学院行政印章以及院领导名章;
(二)其他印章由相应的负责人管理;
(三)各类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以及学院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印章,随用随锁,采取防盗措施,确保安全。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学院党委印章的使用,须经党委书记审批或党委书记授权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学院行政印章的使用,须经院长审批或院长授权业务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其他印章的使用,须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二)院领导名章的使用,须经院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用印时应注意位置恰当,清晰端正。落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字样;
(四)未经审批,严禁擅自使用公章;
(五)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和证件上用章;
(六)印章不得自行随意带离办公地点或转交他人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由印章管理人员监印。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未经相关负责人签发批准的印件;
(四)非本院教职员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六条 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院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私自刻制公章的,学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人文学院行政印章使用规定》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历史文化研究所印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