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向广大师生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申请,党支部应当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安排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第五条 每学年三月份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按照提交入党申请书不低于五分之四的人数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通过团支部(专业班级)或三至五名正式党员书面联名推荐,经支委会研究决定、公示一周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报送学院党委备案。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是: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
(二)热爱所学专业,态度端正,学习认真,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四)群众推荐满意率不低于60%。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由党支部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定期向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其端正入党动机,并向党支部汇报有关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每学期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一份思想汇报。
第七条 学院党委通过举办党课培训班、开展党员活动等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学习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同时积极主动联系一名困难学生开展帮扶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学院党委每半年听取一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工作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推荐、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九条 从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发展对象,每学年举行两次,一般安排在春季学期第三至五周,秋季学期第六至八周。学院每学期根据工作计划提前下达各党支部拟发展对象数量。
第十条 党支部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列为发展对象候选人。党支部在发展对象候选人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党的知识测试、预答辩等形式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发展对象,将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送学院党委备案。发展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思想进步,立场坚定;
(二)参加党课学习并取得党课结业证书;
(三)本科生学习成绩、综合测评位于班级前50%;研究生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突出;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方面为学校或学院赢得良好声誉、做出特殊贡献的,可以优先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应当向发展对象介绍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等。
第十二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可以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材料等了解情况。凡是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党支部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前,应当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课结业证书、考察报告、政审报告、思想汇报、民主评议表)等报送学院党委预审。对预审合格者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五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接收预备党员大会的具体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有关情况;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并明确表明意见;
(三)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会议表决。与会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党支部及时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中。
第十六条 支部大会召开一周后,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送党委审批。在审批前,由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开展教育和考察。可以通过组织生活、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等形式进行教育和考察。学院党委每年“七一”前集中组织党员宣誓活动。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支委会在一周内审查相关材料(包括转正申请书、群众意见、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等,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后报送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结束一周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由党支部及时将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党委归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指导党员按照要求填写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各党支部负责核对党员档案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并将档案移交毕业生辅导员并办理好档案交接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事项,党内法律法规及以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