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内宾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包括外单位个人与团体到学院参加会议、考察调研、讲座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热情周到、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简化礼仪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应当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公务接待登记表》,明确公务接待对象、事由、人员、接待地点、预算等信息,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审批权限:
(一)在校内接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
(二)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在校外接待的,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 接待标准
(一)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领导及其他重要客人根据需要安排接送站,其他客人一般不安排接送。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
(二)接待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学校招待所或者区内协议单位酒店,住宿标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餐厅或相应标准校外餐厅。工作餐不提供香烟,不上高档酒水,不上高档菜肴,午餐不饮白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接待国内外著名学者或同行,一般院领导不超过2人,可根据需要安排相关教师、专家。
(四)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规格、超标准,不得扩大范围、增加项目,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悬挂欢迎标语,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逐日、逐项确认各类帐单,并凭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登记表报销。接待登记表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和接待事由、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公务接待登记表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