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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管理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日期:2015-11-24 | 阅读次数:

  各系(所)及全体教职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 学校已经按要求对我校登记备案人员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保管。大部分人员已按时将自己的出国(境)证件交到了组织部或人事处统一保管,但仍有部分人员的相关证件还未进行集中保管,影响了学校的工作进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六大纪律以及近几年国家有关出国(境)的规定,近期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通知》,对事业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学校也因此下发了《关于对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管理的通知》,现就我院落实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保管范围及保管单位

  1.所有因公办理的出国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及已经注销或过期但含有有效签证的因公护照,由陕西省外办统一保管。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 

    2.在职副处级及以上、离(退)休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已经注销或过期但含有有效签证的因私护照,下同)由组织部统一保管;  

    3.在职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六级及以上非领导岗位职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统一保管。

  二、工作安排

    1.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收缴,登记造册;

  2.其余人员的出国(境)证件由学院收集,按类别分别填写《出国(境)证件登记表》后,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和校人事处统一保管;

  3.近期计划出国(境)需要持有出国(境)证件办理各类手续以及仍在国(境)外访问人员的证件待回国(境)后再上交,但个人上此次须在学院进行登记,以便学院在登记表中注明。

  三、工作要求

  1.全体教职工要高度重视出国(境)证件的集中管理工作,务必按照通知要求,于11月27日前将个人相关出国(境)证件交到学院,学院登记造册后报送学校相关部门集中保管;

  2.凡因个人原因,不按通知要求进行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甚至由此引发问题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3.今后,学院在职职工不管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均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严禁因公出国持因私护照。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交回证件;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交回证件;在职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六级及以上非领导岗位职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境)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交回证件,统一保管。下次出国(境),办理审批后再领取。

  联系人:李刚  联系方式:029-87092324。

  附件:出国(境)证件登记表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2015年11月24日


  出国(境)证件登记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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