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关于申报2016年度普及类古籍整理图书专项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有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普及类古籍整理图书出版工作,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决定近期组织开展2016年度普及类古籍整理图书项目专项资助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申报单位必须是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不予受理。
2.申报项目应为面向一般读者的普及类古籍整理作品,面向专业研究的学术类古籍整理作品以及研究著述不在申报之列。
3.申报项目应为首次安排出版的普及类古籍整理图书项目,或截至2016年10月已有10年以上未重印、再版的普及类古籍整理图书。
4.申报项目须已签订出版合同且收到书稿,列入2016、2017年度出版计划,并在2017年12月底前出版。
二、申报重点
1.坚持正确导向,以科学的态度整理出版古代典籍,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普及类项目。
2.强调准确规范,在古籍的标点、注释、今译和解说等方面力求严谨准确,在整理体例方面遵循古籍整理出版规范的普及类项目。
3.注重古为今用,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普及类项目。
4.突出推陈出新,围绕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通过赋予新意、改造形式、增补充实、拓展完善,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命力的普及类项目。
5.列入《2011—2020年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普及类项目。
6.入选首届向全国推荐优秀古籍整理图书目录的普及类项目。
三、申报要求
1.各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上级主管单位”)应对相关出版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进行组织、督促、审核和汇总,积极做好申报工作。
2.各出版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确保内容真实、叙述明了、数据准确。专业古籍出版单位和具有古籍出版范围的出版单位申报项目不得超过20种;其他出版单位申报项目不得超过5种。
3.申报项目须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版权,无版权争议和其他纠纷。
4.凡出现以下情况的项目申报不予受理:
(1)相关教材教辅、古籍改编缩写等不属于此次专项资助申报范围的项目。
(2)低水平重复出版的项目。
(3)在出版环节已获得中央财政性基金(资金)资助。
(4)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5)申报材料存在缺失。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纸质版和电子版《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资助项目申报表(2016年)》(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
2.纸质版和电子版《2016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资助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汇总表》)。
3.出版合同复印件。
4.纸质版和电子版样稿。纸质版样稿应不少于20页,电子版样稿须含项目详细目录且不少于全部书稿的50%。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二)申报方式
1.各出版单位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下载《项目申报表》、《项目汇总表》电子版进行填报。
2.各出版单位将纸质版申报材料(须经出版单位法人审核确认后加盖公章)一式3份、电子版申报材料1份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
3.上级主管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出版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经审核同意的项目,须由主管领导在出版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加盖公章的本地区、本部门《项目汇总表》等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古籍办(纸质版申报材料每个项目一式3份,汇总表1份),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古籍办指定邮箱或以光盘、优盘形式提交。
4.申报材料务必于2016年10月20日之前报送至以下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管理司(古籍办),田渊、李树玲 收,邮编100052。电子邮箱:LDXZ@163.com。联系人及电话:田渊 010-83138145、李树玲 010-83138146、周杨 010-83138147。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
2016年9月14日
关于申报2016年度普及类古籍整理图书专项资助项目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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