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校教职工退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退休年龄及条件
1.教职工退休年龄为: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受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正高级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工作需要,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5周岁。
2.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知名高级专家可暂缓退休。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在任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可暂缓至任期届满时办理退休手续。
3.未达到退休年龄除教师岗位外的各类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休养手续:
(1)工作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
(2)年龄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相差5年以内(含5年)。
符合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休养条件的人员,个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办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休养手续,待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学校为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部门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和程序
(一)时间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当月达到退休年龄后,从下月1日起计算退休时间。
2.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人事处下发退休通知,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本人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二)程序
1.教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不需要本人申请,由人事处按规定办理。本人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审批表》后连同本人一张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及工作证,到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教职工若对出生年月或参加工作时间有异议,需提供充分详实的证明材料。
2.六级及以上职员退休时,由组织部、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通知本人。
3.教职工退休后,不再列为在编人员,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转离退休工作处。
4.要求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休养的教职工,本人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职工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休养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三、退休费计发标准
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
四、退休人员返聘
学校原则上不返聘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所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返聘。
1.返聘条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所承担的教学工作无人接替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予以返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科研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返聘的,由其所在课题组与本人协商,实行专项返聘。其余岗位人员一律不得返聘。
2.返聘时间:返聘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博士生指导教师返聘时间累加不超过两年。
3.办理程序:由用人单位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教人员返聘审批表》,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人事处,学校研究批准后返聘。
4.返聘待遇:经学校批准的返聘人员,返聘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津贴及其他待遇按本人所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核发,由所在单位解决。
五、有关规定
1.教职工退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思想工作,保证退休人员届时顺利交接工作。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和研究生导师,所在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提前安排好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等工作。研究生院要严格按照退休年龄安排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计划,确保所指导研究生在其退休前完成学业。
2.出生日期的确定按《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 文件执行。
3.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六、附则
1.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工退(离)休有关问题的规定》(办发[2000]16号)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返聘离退休人员暂行办法》(办发[2000]64号)文件同时废止。
2.上级有新的退休政策时,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